推广 热搜: quot;/  校长  quot;  lt;met  作者,    叶县  时期  APP  重点 

律师解读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不会公审、不记入档案

   日期:2024-03-20 00:01:16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律师解读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不会公审、不记入档案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遭3名同学杀害并填埋引发广泛关注。

3月17日,有网友通过顶端新闻“我想@领导”问政平台留言,称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案件正在调查中,公众期待案件尽快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建议该案公审,以起到警示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涉事学校及家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等,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对此,平台邀请了多名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一】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

“涉嫌杀害同学的三名初中生均已满12周岁,不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使追究这三名初中生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判处死刑。

【二】涉事学校和家长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李华阳指出,“学校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他介绍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李华阳认为,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这不是一时兴起发生的恶性事件,应当是3名初中生长期没有接受相关教育的结果,说明学校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对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献刚也指出,被害人长期在学校受到霸凌。学校一般都应该有处理霸凌事件的管理办法和方案,如今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在民事赔偿方面学校难辞其咎。

3名初中生的家长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华阳提到,“家长系3名初中生的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有网友留言建议案件进行公审,以起到警示效果,是否可行?

李华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胡献刚对此也持相同观点。“理解群众的呼声,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胡献刚进一步指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其他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话,判决书可以公开,但此类案件判决书也不应公开。

此外,胡献刚也提到,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书是不记入档案的,也就是说,不会流入案底,将来如果再犯罪,是不作为前科评判的。

【四】如何看待网友呼声,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不少网友呼吁修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胡献刚提到,不能仅以年龄来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引入身高作为另外一个标准。自秦朝以来,身高就是判断是否入刑的标准,老祖宗的东西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转自:顶端新闻

来源:北京时间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