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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被害初中生校长坚称“未发现霸凌”,家属不认可!学校和嫌疑人家长是否担责?

   日期:2024-03-20 07:05:5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邯郸被害初中生校长坚称“未发现霸凌”,家属不认可!学校和嫌疑人家长是否担责?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遭3名同学杀害并埋尸引发广泛关注。

据央广网3月19日消息,针对该事件进展,记者深入到案发地,并对受害人家属和学校进行了采访。

学校再次回应:未发现校园霸凌

被害人家属:不认可

记者又来到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目前该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肥乡区司法局每学期都会向学校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再由各班级老师通过主题班会、法治安全课和班级微信群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普及防止校园霸凌发生等内容。

校长李安敬为记者准备了被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和学生资料等信息,“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马某在班里的成绩排名是十多名,成绩比较好,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

同时,李安敬还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

当记者提出对以上照片、资料拍照时,李安敬未同意。

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平常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此前,王某某父亲也表示,孩子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受害人姑姑王女士称,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侄子的同班同学,希望严惩犯罪嫌疑人,给孩子一个公道。

现场痕迹仍清晰可见

村民:距张某家约100米

记者走进案发地看到,蔬菜大棚入口被荒草和数根竹竿拦挡,大棚内部杂草丛生,埋尸坑已被填平,地面上散落着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手套,当时遗体被发现时的痕迹仍清晰可见。

案发现场散落着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手套(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据案发地现场一位村民介绍,这里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张某家约100米。

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的村庄(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记者实地走访了3名犯罪嫌疑人的村庄,当地村民都对该事件感到震惊。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的鸡泽屯村和犯罪嫌疑人张某所在的张庄村,当记者问到犯罪嫌疑人家是否搬离时,村民都不愿提及。

随后,记者又驱车来到犯罪嫌疑人马某所在的西北高村,在一位村民的指引下,记者看到马某家门洞上挂着灯笼,张贴着春节对联,大门紧闭。“马某的家人并没有搬走,这几天一直关着门。”犯罪嫌疑人马某的邻居介绍说。

涉事学校和家长是否担责?

3月17日,有网友留言,称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案件正在调查中,公众期待案件尽快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建议该案公审,以起到警示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涉事学校及家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等,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对此,平台邀请了多名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一】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

“涉嫌杀害同学的三名初中生均已满12周岁,不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使追究这三名初中生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判处死刑。

【二】涉事学校和家长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李华阳指出,“学校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他介绍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李华阳认为,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这不是一时兴起发生的恶性事件,应当是3名初中生长期没有接受相关教育的结果,明学校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对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献刚也指出,被害人长期在学校受到霸凌。学校一般都应该有处理霸凌事件的管理办法和方案,如今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在民事赔偿方面学校难辞其咎。

3名初中生的家长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华阳提到,“家长系3名初中生的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案件不会公审

【三】有网友留言建议案件进行公审,以起到警示效果,是否可行?

李华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胡献刚对此也持相同观点。“理解群众的呼声,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胡献刚进一步指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其他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话,判决书可以公开,但此类案件判决书也不应公开。

此外,胡献刚也提到,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书是不记入档案的,也就是说,不会留下案底。

【四】如何看待网友呼声,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不少网友呼吁修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胡献刚提到,不能仅以年龄来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引入身高作为另外一个标准。自秦朝以来,身高就是判断是否入刑的标准,老祖宗的东西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来 源:央广网、顶端新闻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刘明

值班主任:刘惠杰

审 核:许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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