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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李玫瑾重罚邯郸三少年父母的建议

   日期:2024-03-21 10:22:35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怎样看待李玫瑾重罚邯郸三少年父母的建议

在网上看到李玫瑾教授为邯郸被杀少年发声,她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这类父母: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百分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李玫瑾教授认为让作恶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决这类“生而不教”父母重视管教、约束子女的溯本清源之道。

李玫瑾老师从她专业视角出发这样想是自然的,也有道理,还可以平民愤,但她这一动议的局限很大。

这一事件情节恶劣,但性质却很复杂,绝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捋起来,大致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正视。

第一个层面,基层教育治理的失效。基层教育绝不是单纯学校的事务,也不仅是父母家长们的事务,而是本应该由多元主体和力量共同参与的治理。儿童的教育本来是一个涉及家长责任,学校责任、法律治理、政府资助、社区公共服务、公益组织支持,也必须要有专家学者在内的精英层关怀和研究支持。学校是一个社会组织,也存在于社会环境(具体说就是所在社区)之中,不可能不和社会环境发生互动,不可能不需要协调与合作。而现在这种生动而复杂的局面并不存在,治理的主体反而愈来愈向学校集中,学校则将不少责任转嫁给家长。然而,农村家长外出打工后,必须要把学校转嫁给他们的责任和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一股脑都抛到九宵云外。学校又出现价值观教育的空缺,对教育理解的低下,功利化的取向,把价值观培养推到了边缘,甚至是空白状态。且由于多元治理主体的多方缺失,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师大量的时间放在对违纪行为的监管和日常教学秩序正常运转的维持上,根本谈不上心灵的教化。这样一来,事实上对孩子们的教育责任和工作,很大程度上流于无人负责的境地。

第二个层面,立法和法制的缺陷。《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沦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还在手二十年前,公众、专家和媒体就一再呼吁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强对未成年受害人权益的保防,然而这些呼声没有回响,相应的措施也迟迟未见落实。未成年人犯事了父母该承担什么责任,法律立法上都是有缺陷的,解决时也往往以行政吸纳法治,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学校怎么怎么样,但,能落实吗?

第三个层面,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此事惨烈事件发生在留守儿童少年间。往深了追究,个中原因就必然要涉及城乡二元分化和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留守儿童的出现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政策和制度。目前城市拥有好得多的公立教育资源,农村则差得很多。同时,由于许多农村家长不得不外出打工,在其打工地城市,他们又因为没有城市户口,无法将子女送入当地就读。尽管不少社会力量推动举办了一些打工子弟校,但是近年来关闭潮之后,已经所剩无几。例如,上海市曾经将此类民办学校纳入财政支持,名曰纳民学校,但近年来都全部关闭了。这让很多打工者父母们不得不望洋兴叹。而城市的公立学校,即便被允许吸纳打工者子弟入学,也因为学校能力吸呐能力有限以及打工者子弟办证难等原因很难成功。另外,财政对基础教育阶段的拨款都是依户籍所在地下拨的,因此,打工者子弟也不得不回原籍地就读。囿于生计,他们的父母却只能打工,在远离子女的时候,奋力求生存的他们也很难尽到教育之责。于是打工者的子女就只好成为留守儿童。这一处境事实上对留守儿童是双重剥夺,一方面被剥夺了良好的教育资源,一方面被剥夺了获得家庭教育的机会。换言之,留守儿童成了被抛弃的人。

该案中,杀人者均为留守儿童,从价值观上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情感缺乏滋养,行为习惯缺乏示范和养成,日常生活缺乏意义体验。从各个教育治理主体的缺位看,他们无疑是被抛弃的一群(衣食的供给不算什么,那是个很低的层面),虽然未被遗忘,但对他们的关怀更多的也仅限于口号。一个人有被抛弃的经历,变坏的可能性就大了。

这么说就没有人性先天的原因吗?当然有,若没有人性的恶,也就不会有霸凌存在,刘亦菲都自爆受过霸凌。但这不正好提示我们后天的环境和教育多重要吗?正因为人性里有恶,所以好的教育和环境熏陶显得特别重要。如若缺失,人性先天的恶就会被激发、放大,甚至人性中的善会完全泯灭。

被严重忽视的没有得到良好教育的人群更容易自暴自弃,肆意地张扬自身的恶。他们中会出杀人犯、强奸犯、偷盗者、赌徒,游手好闲者。被忽略的程度越严重,出这些人的比例越高,事件也越恶性。

他们是早早体会失败感的人。内心无光照耀的地方,就会形成黑洞,要么吞噬自己,要么吞没他人,也可能累积了各种心理问题在日后生活中陷入挣扎,只有少数人会凭借偶然机缘和悟性获得救赎。

李玫瑾老师从法律角度这样处理有依据,但问题的原因为被简化为一个侧面,也会搁置更深层面的思考。尽管我一万个不愿意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但不能从这些深层的因素着手,以后类似的情况恐怕还会出现。

这绝对不仅仅是个心理健康的事,这是有关社会正义的事。这不仅事关法律的正义,还事关资源分配的正义。应该接受审判的,只有杀人小孩的父母吗?

而教育学者在这些问题上应该担当怎样的使命?是尽自己的一份力了,还是热衷于紧跟热点,在不断变换的宏大话语中绞尽脑汁找研究问题?抑或陶醉于对现实毫无关注的“理论“中?但愿一个个花季生命的逝去真的能刺痛我们,催促我们重新审视教育研究的路向与价值。

总之,笔者支持李玫瑾教授的提议,只是觉得,这还远远不够。

来源:教育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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