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一名13岁初中生遭三名同学杀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公安部门表示,该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学者表示,该案能否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是这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今天(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3月20日至21日率最高检调研组到宁夏固原、银川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如何理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
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李贺超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李贺超说,该制度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
“就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案而言,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校园霸凌这一未成年人成长的痛点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对大众具有教育、指引效果。最高检的发声意味着本案经过仔细审查,可能符合追诉必要性的条件,或将依法核准追诉。”
上海天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焱则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的手段,造成的结果等。
“我认为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要保护,那么对未成年的被害人更应该保护。”朱焱认为,成年人面对成年加害人时有一定的分辨能力,而未成年人在面对未成年的加害人时,自救能力显然更弱,因此更需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