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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案,将提起再审

   日期:2024-03-27 20:08:1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案,将提起再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闵行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后造成十级伤残。男子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最终,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此事随即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上海闵行法院官微3月27日发布案件情况通报,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前报道:

男子打球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

投喂者一审被判赔24万元

此前一起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热议。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在2023年4月20日,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则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该判决书中,肖某的同事姚某,曾与吴某同事聊天时称,涉事猫是肖某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而某某公司则认为“收养”是姚某主观的说法,肖某仅仅是投喂猫,不是收养。而在出庭作证环节中,肖某的同事林某则陈述表示,2022年8月起,其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5、6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对此,肖某表示,林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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