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别人偷东西,能否采取“自救”措施,将对方照片张贴在门口侮辱?法院会如何认定这种行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牛先生是外卖员,主要配送各大超市线上订单。2023年9月,牛先生去超市取货时,发现取货点进出口处贴着一张男子照片,上面标着“小偷”字样。牛先生定睛一看,照片上的男子戴着帽子、墨镜,穿着牛仔上下衣,手持手机,这不正是自己吗?牛先生立刻报了警。
民警出警后,超市撤下了照片。牛先生觉得,超市将他的照片标注成“小偷”,贴在门口,严重损害了他的肖像权及名誉权。牛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超市表示,2023年6月,照片里的人在超市偷过东西,但图片中的人并不是牛先生。因此他们不存在污蔑的情况。超市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是减少损失的自救行为,而不是降低某人的社会评价,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不违法。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虽然否认其张贴的照片中人物是原告牛先生,但根据在案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牛先生本人到庭并向法院出示衣服等物证,可以确认照片中的人就是牛先生。超市自称,张贴照片是寻找小偷的自救行为,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
法院认为,被告超市公开张贴牛先生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行为明显不当,会导致牛先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牛先生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德林法官表示,此案中,超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他人照片并标注为“小偷”,该行为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有证据证明他人偷窃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不代表可以对其任意处置。
记者:薛东阳 摄像:刘航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