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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 | 采耳者违法所得2000元被罚22.2万元,小过重罚要不得

   日期:2024-03-28 18:40:2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微评 | 采耳者违法所得2000元被罚22.2万元,小过重罚要不得

据澎湃新闻报道,四川宜宾的李女士原是卖菜的,为增加收入她改行采耳。交完加盟费,学习技术后,采耳店于2023年3月9日正式营业。当年3月22日,当地市监、卫健执法人员来到店中执法。李女士被罚22.2万元。

这一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是小过重罚,以罚代管。

宜宾翠屏区卫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给出了解释:该店使用医疗器械给顾客掏耳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该店行为属“一般情形”,应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间进行裁量,基于此罚11万元。李女士超期168天未缴罚款,加处罚款11万元。

翠屏区卫健局的罚款明明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在舆论场上却不得人心?原因很简单:行政处罚既要符合法理,又要符合情理事理。具体到该案,就情理而言李女士单亲离异,开店的10多万元都是借来的,罚22.2万元会造成她的生活陷入困境,“一下子罚死了”;相比其他地区,宜宾此次罚款超出同类型案件数倍。

在事理上,李女士是加盟商,是在厂商指导下营业,执法人员不能只罚李女士,更应该溯源管理厂商,厂商管好了李女士会违法吗?罚款不是目的只是管理的手段,李女士属首次违法,除了罚款,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会不会更具有人情味?

小过重罚表面上看是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但深层次原因是执法者对基层群众的冷漠;小过重罚已经远离了维护市场秩序职责,导致商户战战兢兢,也是一种典型的破坏市场秩序;小过重罚与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不符。

执法部门处罚企业时,首先应该查明违法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不能只讲究“片段真实”,更该查明违法行为的每个环节。在此基础上,要充分考虑违法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过罚相当等因素,做到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有温度的执法是让人心服口服的秉公执法。

小过不宜重罚,过罚应该相当,这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上游新闻 苏笃

编辑:康磊 责编:王蓉,郎清湘 审核: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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