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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决定再审一“鹦鹉案”,河南高院曾就该案举行听证

   日期:2024-03-30 15:00:2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南阳中院决定再审一“鹦鹉案”,河南高院曾就该案举行听证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3月27日,河南南阳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邹红喜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进行再审。3月29日,邹红喜签收了这份再审决定书。

在本案中,因交易一只和尚鹦鹉,作为卖家的邹红喜及中介、买家共三人一审被判有罪。其中,中介及买家被判缓刑,而拒绝认罪认罚的邹红喜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上诉、申诉被南阳中院驳回后,又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邹红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新证据。

上述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以“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为由,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

2023年5月和2024年1月,澎湃新闻先后刊发《南阳“鹦鹉案”:交易一只和尚鹦鹉三人获刑,一人上诉被驳提申诉》《男子买卖一只和尚鹦鹉获刑三个月,申诉后河南高院已组织听证》两篇稿件对本案进行报道。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他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

邹红喜说,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邹红喜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但他认为买卖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人工繁殖的鹦鹉不构成犯罪。

邹红喜的律师王勍文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包括,本案扣押、送检、鉴定等程序违法,定罪证据不足;如扣押仅有清单而未拍照,且扣押清单也不是现场开列;在搜查中,查获的鹦鹉未按规定现场拍照,见证人身份不明;本案应辨认鹦鹉实物而非照片,鉴定的鹦鹉是否和提取时为同一鹦鹉存疑等。

2021年11月18日,南阳邓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上诉,被南阳中院驳回。此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上述《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南阳中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和尚鹦鹉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显示,南阳中院认为该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因此原审判决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以诈骗罪(编者注:应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你定罪量刑,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

曾鸣表示,在听证时他们阐述了申诉意见并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批复函》“(2021)29号”,该文件第二条为: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此外,曾鸣还提交了其他类似案例14起,这些案件均是以不起诉或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了结。

上述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的3月27日,南阳中院一改前态,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以“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为由,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3月29日,邹红喜及本案另外两名当事人,到法院签收了上述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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