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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从22楼抛子,律师:可能判定限制刑事行为能力

   日期:2024-04-02 16:04:2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重庆女子从22楼抛子,律师:可能判定限制刑事行为能力

4月1日,重庆一小区出现意外事件。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22楼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

图源:微博@平安巴南

事件一出,很快引起关注,“知情人称扔小孩母亲避开安全气囊”“女子欲扔第二个孩子时被控制”等也登上热搜。

根据荔枝新闻,知情人士透露,在楼下已有安全气囊后,该女子将幼子从其他窗户抛下。

何某的邻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何某有两个儿子,坠亡的是小儿子,据其了解,何某与婆婆经常吵架,今天早上,她一手抱着小儿子将其悬在窗台外侧,情绪激动,邻居们隔空劝阻,当时何某身边还有其大儿子与婆婆。此后,何某从另一破损的窗户,多次高空抛物,并将小儿子抛下。

与此同时,有观点称何某或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通报所言“突发躁狂”“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何某可能患有精神病。

突发躁狂不等于精神病

针对何某的行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表示,要关注到警情通报中所说的“突发躁狂”并没有明确表明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这也可能是一个正常人的状态描述,正常人也可能出现躁狂。

“我们也应该关注到底是什么,把她变成或者触发了她的‘突发躁狂’,这起事件背后可能也存在家庭问题,我们不能只看结果。”张荆说道。

当然,无论何某是否为精神病患者,都不影响对她行为的判定,只是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会存在差异。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分析道,目前何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3岁幼童已经死亡,但是否犯故意伤害罪,要看何某婆婆的伤情如何。司法鉴定将伤情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轻伤及以上才是刑事责任范畴。

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补充道,何某在人员密集的小区22楼的高空多次抛物,还涉嫌高空抛物罪。

那么,对于有网友提出的,何某可能会因为精神病免责,律师又怎么看?

对于精神病犯罪可能免责这件事,我国刑法确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写道: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患有精神病,但病症间歇发作的间歇性精神病病人,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在正常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且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他失去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即使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可以在社会上为所欲为,像这种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等地进行强制治疗。”庞九林说道。

但庞九林和张荆都表示,就他们了解到的案例来说,多数还是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犯故意杀人的,一般会被判10年以上。

至于患有精神病,但病症间歇发作的间歇性精神病病人,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在正常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警情通报提到的“突发躁狂”,让不少人联想到躁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实际上,假如何某是躁狂症或双相情感障碍(这二者一般被认为是间歇性精神病),且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发病期,也不见得就能免除或减轻刑事责罚,因为发病时,并不一定会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尤其是轻躁狂,即较轻的躁狂发作。在轻躁狂发作期间,个体会感到持续性情绪高涨、思维奔逸、易激惹、活动增多、随境转移等,轻躁狂发作时一般不会出现幻觉或妄想。但如果是极为严重的躁狂发作,确实有可能出现意识模糊的情况,或可被认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从而减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从本次事件目前已有的信息,难以确定何某到底是否有精神病,是何种精神病。

值得一提的是,庞九林表示,网传消息知情人称扔小孩母亲避开了楼下的安全气囊,从其他窗户将幼子抛下,这并不能作为推测何某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依据,还是要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事后精神病”,很难行得通

何某情况如何,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但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患的是不会影响人们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不出现幻觉、意识障碍等情况,是不能当作“免罪金牌”的。

张荆补充解释道,像抑郁症等,虽然患者本身体验感十分痛苦,但并不属于上述所说(可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精神病范围,躁狂发作时一般也不会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至于“事前正常人,事后精神病”,以图逃脱惩罚的,也很难行得通。此前,就有案件嫌疑人事到临头申请提交司法精神鉴定——

2018年11月4日,河北省沧州献县的10岁男孩小宇失踪,12月12日,小宇的尸体被发现,警方经调查取证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成。12月16日,李家人向献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司法精神鉴定申请书。申请书中写道:李父认为其子李某成平时思维不正常,经常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张荆表示,一般来说,嫌疑人在案发前就有精神病相关就诊记录,甚至确诊,家族有精神病病史时,法院会考虑精神病情况。此时,需要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一般地,若是刑事案件,由法院指定某个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若为民事案件,则可能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择一个。最终以机构出具的评定为准。

如果嫌疑人家族无精神病史情况,嫌疑人此前也没有精神病相关的就诊、确诊记录和证据,事发后称自己有精神病,一般没有太大意义,法院不会给予支持。有的嫌疑人之所以这么说,可能是为了争取重新鉴定的机会,拖延时间,期盼事情能有所转机。

而且,想在鉴定过程中造假是十分困难的,一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取得资质十分不易,很少有人愿意冒风险造假;二来,鉴定过程中会使用科学的测量仪器,以仪器记录的数据和个体当下的真实反应为准,并非做做问卷、量表就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雷家茂告诉壹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并非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意见,法院就必须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是证据,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话又说回来,相比于意外事件发生后懊悔痛苦,更早发现、面对问题,避免悲剧的发生,更有意义。

何某若如警情通报中所述“近期精神行为异常”“突发躁狂”,那么她经历了什么才会变成这样?如果何某真有精神病,家人又是否对其起到了看管、送去治疗等责任?

“指责很容易,但关注问题背后的原因同样重要。”张荆说道。

参考资料:

[1]贾福军, 郭光全, 蔡伟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2]刘晔(江西省精神病院). 当轻躁狂来临的时候,你意识得到么?

[3]健康北京:世界双相情感障碍日 | 走近“双相情感障碍”

作者:敏敏

编辑:陈燕妮

值班编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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