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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没穿裤子正在结肠水疗,被男医生看到,两次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日期:2024-04-07 12:07:2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女患者没穿裤子正在结肠水疗,被男医生看到,两次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转载自《梅斯医学》
MedSci_cn

女患者没穿裤子在做水疗

被男医生看到,患者索赔4万元

这辈子没见过这么无语的事,这件事也让无数医生抓耳挠腮不知如何是好!

近期,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医疗案件爆火网络,引起了医生们的强烈热议,同时也给了各位同行一个实打实的教训。

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详细案情显示,梁女士因肠胃长期不舒服到深圳远大肛肠医院检查身体,后被医生确诊为慢性肠炎,并接受结肠水疗。

结肠水疗是一种通过自动化仪器设备和患者自身配合使用的治疗方式。即患者进入到治疗室后,由护士安排坐在配合仪器使用的一个治疗椅上,护士将引流管置入到患者的肛门里。

之后,护士在治疗仪器上设定好时间(一般40分钟),并给患者一个电子铃,告诉患者有事按铃呼叫。护士安排好这一切治疗程序后,交代患者在配合使用治疗仪时应注意的问题(如注意控制状态、防止引流管脱落等),之后护士退出治疗室,患者一个人留在治疗室里配合治疗仪器自主式接受治疗。

可是,当梁女士正在自主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为其开处方单接受结肠水疗的主治男医生张某却突然走进了治疗室。

梁女士认为,张某的闯入侵犯了其隐私权,且已经造成了其恐惧心理,导致好几天失眠的严重后果,因此,梁女士向医院投诉了张某的行为。

但医院查看监控后却坚持认为,张某当时是在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梁女士并不服气,拿着监控视频和在接受结肠水疗半个月后到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拟证明张某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且造成了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后果,故主张医院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但医院拒不赔偿。

随后,梁女士一纸诉状将当事医生和医院告上法庭,梁女士向法院列出了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191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梁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虽然实际侵害人是张某,但张某当时是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要先承担责任,至于医院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侵权人张某追偿,与其无关。

梁女士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其在进行结肠水疗的过程中,张某进入水疗室时间约为两分钟,女护士比张某晚30秒左右进入水疗室。梁女士所提交的中医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有不寐病(心虚胆怯)、西医诊断其为睡眠障碍。

对此案件,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的水疗室属于诊疗病人的常规场所,张某作为梁女士的主治医生,其进出水疗室属正常的诊疗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医生的职业特殊性,在诊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患者的身体,如患者均就此主张身体隐私权,则不利于医生正常履行职责。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梁女士的所有诉求。

但梁女士还是不服气,并在上诉时又主张称,结肠水疗是使用自动化治疗仪器和患者自主式配合来完成的一种治疗方式,除非患者呼叫医生,否则,医生就没有必要进入,因此,不存在履行职责的说法。于是,她质问,我没有呼叫,医生为什么要进来?进来后为什么离我那么近,只有半尺的距离,我的隐私部位都被看到了。

梁女士同时还声称,其发现张某走得很近后,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女护士进来。梁女士的意思是,虽然监控显示张某进来后30秒就有女护士走进来,但这只是其发现被侵权后要求的结果,且不影响认定张某事前侵权行为的成立。

尽管再次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梁女士的主张成立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张某主观上是故意的;二是梁女士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张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性。

具体到本案中,病历报告证实张某系梁女士的主治医生,且建议结肠水疗的也是医生张某。因此,张某在得知梁女士已经在接受治疗后,到治疗室查看,确系履行职责,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违法性,且梁女士也不能举证反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进出水疗室系履行医生职责,且张某在梁女士要求后,还请来护士陪同。因此,不能认定张某对梁女士实施侵权故意及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网友的争论在于

明明治疗室里有呼叫铃

为什么没按铃男医生就进来了?

对于这起“侵犯隐私要求索赔”的经典案例,多数网友都是支持医生的。

江西一名患者表示:“我也做过结肠水疗,我认为医生的做法没毛病。开治疗单的医生当然可以进入治疗室观察具体的治疗情况,医院、法院都没错。是这个患者太敏感了,在医生眼里,再隐私的部位都是一块肉,妇产科多数都是男医生,难道孩子也不生了?真的好笑。更何况做这种结肠水疗时,隐私部位都会盖一块布,不大可能让隐私部位无遮拦晾在外边,人家医生能看到啥?主治医生正常看看患者的治疗情况,并没有上手,这是极其正常的事情。像有些妇科男医生治病时还会用手摸呢,何必大惊小怪。”

江苏一名网友也表示:“就算看到了隐私部位又如何?医生天天看这个病变的部位,其实都看恶心了,根本都不想再看!妇产科有的是男医生,也没看见哪个女患者去告上法庭的。说到底还是选择问题,女性患者如果不能接受男医生做检查,请勇敢地拒绝,要求换女医生来,实在不行就换医院,这是你的权利。

河南一名网友则表示:“绝对不能判医生担责,不然以后医生看病就会畏手畏脚,对治病极其不利,不能给患者开这样的索赔先例。肛肠医院几乎都是男医生,换药时中间拉一道帘,男女排队换药,根本不会在意性别,这就是肛肠医院的特点。这个患者真是敏感至极,男医生进治疗室看看你,你还上法院告人家?你以为你多美呀,请记住你是病人!”

尽管支持医生的言论很多,但也有很多人站在患者的角度,和患者产生了深刻的共情。

成都一名网友这样说:“我是个男的。但我支持患者。男医生在必须要进入治疗室查看情况时难道不会先说一下吗?不要跟我说就医时无需注意性别,这个理由给多少流氓医生钻了空子?非紧急情况,你一个男的冲进一个裸女房间凑近观察?说什么也说不过去吧?治疗室里有响铃,女患者没叫你,你为什么要进去?必须要给个理由!

福建一名网友则认为:“医疗前已经交代好了,给患者电子铃,有事按铃呼叫,在女患者没有按铃的情况下,男医生私自进去就是侵权,完全可以视为猥亵。你们总是说患者在医生面前只是一堆肉,没有性别之分,话别太绝对,如果女患者很漂亮,照样有见色起意的。这个男医生擅自进入治疗室,女患者的隐私部位被看了,难道就当没发生过吗?一分钱没赔,还倒贴了400元诉讼费,我都觉得冤死了。”

纵观这起案件,对于同情这名女患者的网友来说,他们困惑的是“明明治疗室里有呼叫铃,为什么没按铃男医生就进来了?医院有女护士,根本不需要他进来,他什么要进来?”

以笔者来看,作为患者的主治医生,是需要对治疗的全过程负责的,如果治疗过程中出了事情,但中间没有医生查看,医生是要担责的。例如,患者在治疗中突发昏迷、休克、丧失呼救能力等,这都需要医生每隔一段时间去看一看。所以,在诊疗过程中查看治疗情况,是合情合规的。

至于“检查隐私部位时男医生应该带一个女助手一起观察”这个问题,我国各地卫生部门确实有相关规定,男医生检查女患者敏感部位时,必须要有一位女医务人员陪同,并且不得和女病人过分攀谈、聊天,且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过分的检查。

这里所说的检查是指用双手进行各项操作,有可能会触及隐私部位,所以要求带一名女性医务人员陪同操作。但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属于诊疗途中的视察,不大可能会发生肢体接触,因此不强求女性医护陪同。

如今的患者句句离不开隐私权

医生要谨记“52111”原则

时代真的变了,如今的患者很脆弱、很敏感,在以前看上去很正常、并不会那么上纲上线的事情,现在患者只要觉得心里不舒服,可能都会追究。特别是在个人隐私方面,有些人特别在意,医生无意中侵犯,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一场麻烦。

就在这起案件尘埃落定之时,鉴于带来的深刻教训,一些大三甲医院推出了有关患者隐私的“52111”原则,即:5不2少1陪1了解1告知,这个新推出的原则极其重要,希望各位同行能够领悟学习。

从这份资料中我们得知,5不不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不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不在床头卡上填写患者的诊断;不在患者面前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信息;不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室审核,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减少减少暴露,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减少暴露。减少观看,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蔽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1陪同: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家属或异性医护人员陪伴。

1了解: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1告知: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实习、教学活动,应告知活动内容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对此,上海某三甲心内科主任表示:“这两年患者提出的隐私被侵犯的投诉层出不穷,综合《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医师法》,一些大医院总结出了这个52111原则,希望各位谨记背熟,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以上这些原则不只是保护患者的隐私,更重要的是保护我们自己。”

5不2少1陪1了解1告知”,多么全面又精简的原则呀,真的希望自今日开始,再也不要见到如此尴尬又令人头疼的案件了!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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