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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刑责,不再有法律障碍!

   日期:2024-04-08 21:00:5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追究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刑责,不再有法律障碍!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曾埋着被害人遗体的废弃蔬菜大棚。李英强 摄

4月8日,检察机关通报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进展。经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案情经媒体披露后,3名未成年人的残暴行为令人震惊,公众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呼声强烈。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被媒体和公众解读为对本案的表态,核准追诉似乎没有悬念。但这毕竟只是一种解读,而非事实。如今,当“靴子终于落地”,追究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再有法律障碍,公众更强烈地感受到,属于被害男孩的正义,已经在路上。

首先,核准追诉是依法办案的结果。为顺应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国家立法机关于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是这一次立法调整,让本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被追诉的可能。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定追诉条件,追诉是依法办案的结果。

其次,核准追诉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共识,回应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诉求。虽然追诉决定是最高检最终作出的,但此前经过了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的逐级层报,可以说,追诉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共识。

各级检察机关的追诉共识和最高检的最终追诉决定,契合了公众对于正义的诉求,与公众正义观同频共振。试想,面对如此恶劣犯罪行为,一旦最终结果是不予追诉,公众势必感觉法律被架空,正义观可能因此动摇。

最后,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是一种警示,也打消了公众担心。此前,尽管法律有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一些舆论也担心,那些涉嫌违法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会抱有侥幸心理,并因此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邯郸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结果”,这样的说法有些夸张,但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实。一旦如此恶性案件得不到法律追究,法律条款被虚置,对于有潜在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无异于一种“鼓励”。此次依法追诉,打掉了一些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侥幸心理,也打消了公众的担心。

本案被害人也只有13岁,却因为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生命戛然而止,令人痛惜。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是他应得的正义。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可以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避免公民、社会受到更多、更大伤害。从这个角度,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价值超越个案。

来源/新京报评论 撰稿/李曙明 编辑/马小龙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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