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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群吐槽领导,领导偷录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法院判了

   日期:2024-04-08 22:40:1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员工微信群吐槽领导,领导偷录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法院判了

三名员工私下建微信群吐槽领导,领导发现后将其告上法庭。那么,究竟是员工的吐槽涉嫌侵犯领导名誉权,还是领导偷录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涉嫌侵犯隐私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相关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显示,某公司高管小林与小刘等三名员工原为上下级同事关系。2021年2月期间,小刘及其他两名员工建立微信群“**素材组”,在群中聊天称小林“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

小刘的电脑原为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在小刘离职前由其使用。此后,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小林在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通知后,收回放置于小刘工作桌面上的电脑。与此同时,小刘由于无法进入公司,通过远程操作退出电脑微信。

小林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遂通过脱机状态翻看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对小刘等人在2月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过电脑自带录屏功能进行取证。小林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诽谤谩骂自己,名誉权收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对此,小刘等三名员工辩称,小林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小刘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另外,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由小刘等三名员工所创建的私下吐槽群,并未公然对小林进行辱骂,只是私下调侃,聊天内容多为对公司制度、管理不合理的吐槽,以及群内成员私人生活等话题。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小林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从原告小林的取证过程看,其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根据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原告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小林透露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结该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颜君表示,原告在救济其权利从而进行取证时需符合比例原则,涉案取证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若不排除该证据,反而无异于承认和鼓励此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综合:南都记者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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