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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被判死缓自学6年获本科文凭,律师:需符合一定条件,受国家认可

   日期:2024-04-23 02:40:1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0    评论:0    

原标题:河南一男子被判死缓自学6年获本科文凭,律师:需符合一定条件,受国家认可

据中华网4月21日报道,河南省第一监狱近日顺利完成了2024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18名服刑人员参与了涵盖9个专业的单科考试。自1994年起,该监狱已组织服刑人员参与自学考试2908人次,累计完成考试10862科次,共有5172人次通过单科考核,其中78人成功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通报中,男子被判死缓自学6年获本科文凭这一案例,引发最大讨论。

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鉴于其改造表现与文化水平,监狱警察鼓励他通过自学实现自我提升。李某表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我才铸成大错。监狱赋予我学习的机会,所以我选择了法律专业。”经过三年多的学习,李某于1998年获得高等教育自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之后,他继续向本科目标进发,历经六年自学,完成全部课程,并于2014年通过郑州大学法律专业的论文答辩,取得本科文凭。

评论区里,不少网友赞扬了河南省第一监狱“把刑期变学期、用知识促新生”的做法,也有人不解,死缓坐牢反而成了大学生,谁都可以学吗?这个学历受认可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旭表示,罪犯在监狱里可以参加学习和考试,获得相应的文凭或学历。但是,这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参加,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罪犯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表现良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改造等。此外,还需要经过监狱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定其具备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不同的罪名和个人表现也会对罪犯能否参加学习和考试产生影响。一些严重的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可能会限制罪犯的学习和考试资格。同时,如果罪犯在监狱中表现不佳,存在违规行为或逃跑等情况,也会被取消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资格。

在监狱中,罪犯参加学习和考试并不能抵消劳动改造的义务。劳动改造是罪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劳动可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纪律意识和责任感等。

获得文凭或学历后,罪犯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刑优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考试,获得相应学历或技能证书的,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有利于减刑。但是,减刑的具体幅度和条件还需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监狱管理部门的审批来确定。

至于自考学历是否得到社会认可,这取决于具体的学历类型和认证机构。一般来说,通过正规的自考渠道获得的学历,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等,都是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的。这些学历与正常学历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和用人单位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歧视。

最后,剥夺政治权利与考学进修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不得行使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如果罪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可能无法参加某些类型的学习和考试。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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