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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日期:2024-04-23 09:20:2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0    评论:0    

原标题: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本报记者 廖睿灵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全国50万个行政村、2.24亿户农房的排查摸底和阶段性整治工作,消除了一批农房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积极推进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系统梳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该负责人说,“出台《指导意见》是解决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必然要求。”

《指导意见》对既有农房、新建农房安全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针对用作经营的农房,要求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此外,要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针对新建农房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

《指导意见》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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