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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明起施行

   日期:2024-04-30 07:20:3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明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徐刚领)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获悉,《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截至2023年底,全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35家,专精特新“小巨人”394家,“小巨人”企业中,营业收入超百亿元企业达7家,占全省超百亿元制造业企业数量的18.9%。

我省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坚持谋实策、出实招、求实效,主要明确了以下四大制度措施:

一是“降成本”。《办法》第八条支持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发展空间,鼓励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创业者采取减免房租等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关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支持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减少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第二十条明确,对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按照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确定了补贴机制和金额,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是“强保障”。《办法》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企业相应支持。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业用地纳入规划,在制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第二十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降低用工、用能、用地、物流、网络等成本。

三是“助创新”。《办法》第十三条鼓励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大型企业技术专家、高等院校学者、科研机构专家等建立融通创新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二十四条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费用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鼓励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用事前事后补助等形式,引导支持企业承担研发任务、开展研发活动。第三十条要求有关政府及部门要组织行业大型企业或者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实施技术攻关,推进协同创新,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对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或者研发投入比例高的“小巨人”企业进行奖补,另外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处于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而购置设备、软件的,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是“优服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精特新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为专精特新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及时掌握并享受各项优惠。第二十九条明确,在本省举办的相关展会中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展区或者专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推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目录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才需求目录作了规定,为企业开拓市场、引进人才提供服务。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一个普遍关注的话题。《办法》明确,大力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推出授信额度达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专精特新贷”信用类贷款,并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存货等担保融资,同时还建立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向金融机构推送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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