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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能否“接棒”农村宅基地?

   日期:2024-05-02 08:20:2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0    评论:0    

原标题:城镇户籍子女能否“接棒”农村宅基地?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往城市,其子女也随之获得了城镇户籍。然而,当父辈们在农村留下的宝贵遗产——宅基地面临传承问题时,城镇户籍子女能否顺利接手,成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社会议题。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无法像普通财产一样自由买卖或继承。然而,法律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这就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原则上不具备直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但在一些条件下,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性质给城镇户籍子女留存了一定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资格券归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单独继承,城镇户籍子女要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前提是保证宅基地上有房屋。一旦房屋灭失,其使用权也将随之丧失,因为城镇户籍子女无法申请重建。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除上述情况,如果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其中几个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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