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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3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致人死亡,逝者家属索赔116万!法院判了

   日期:2024-05-13 22:07:0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江西13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致人死亡,逝者家属索赔116万!法院判了

13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担?近日,江西兴国县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13周岁的小甲在驾驶共享电动车过程中,与未走人行道横穿道路的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某受伤,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乙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小甲父母、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6万余元。

乙某的家属认为,未成年人小甲违法驾驶共享电动车在道路上骑行,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乙某伤重身亡,此恶性交通事故的酿成,与小甲有一定关联,故小甲及其父母应承担责任。

小甲及其父母认为,共享电动车上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 “禁止载人”的提示语,其管理方、运营方存在重大过错。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小甲一方承担的比例不超过50%,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进行赔偿。

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认为,事故是由小甲造成的,然而共享电动车的使用并非以小甲的名义注册的,公司无须对小甲擅自使用共享电动车造成的事故后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公司已最大限度做出禁止未成年人用车、禁止载人的提示,不存在过错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小甲并不是共享电动车平台骑行用户,而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账号,发生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本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享电动车的车座后方有“禁止载人”标识,但车身上没有“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语。该共享电动车投保了平台责任险,赔偿限额为“平台用户骑行中或平台车辆运营中因平台责任导致发生的事故后,产生的受害方全部合理损失。单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元,保险年度累计赔偿160万元,无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案涉共享电动车的租赁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共享电动车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虽然在注册时有“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语和设置了未满16周岁无法进行注册的程序,但并没能确保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其他方法扫码开锁实际使用车辆,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且案涉共享电动车的车身上也未张贴“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语,属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共享电动车投保了平台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甲父母赔偿乙某亲属各项损失的50%共5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乙某亲属各项损失的20%共23万余元。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兴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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