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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在银行内放声大哭,买房贷款208万,每月还9100元,按时还了九年本金一分没少,还的全是利息!银行:跟我们无关

   日期:2024-05-22 18:20:21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    评论:0    

按揭购房的人都知道,贷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两种。

这两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关系到贷款人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以及整个贷款期间的利息支付。

近期,浙江男子刘某的遭遇,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刘某买房按揭后,按时还款,9年后,却因为看到房贷余额而在银行大厅崩溃大哭。

01

案例回顾

刘某,一位普通的浙江男子,在结婚并有了孩子后,发现原有的住房已无法满足家庭的需求,于是决定贷款购买新房。

他向银行申请了208万的贷款,并按照每月9100元的还款额开始了他的还贷生涯。

然而,九年过去了,当他去银行查询房贷余额时,却惊讶地发现,他的本金竟然没有任何变化,反而还累积了数十万的利息。

这一发现让刘某无法接受,他立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理论。

然而,银行方面的回应却让他感到绝望。

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刘某当初自己签订的贷款协议,银行只是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扣款,与他们无关。

刘某听后,彻底崩溃,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这么多年,结果房贷余额竟然还有这么多。

刘某的遭遇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对他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银行的冷漠态度表示不满。

那么,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某选择的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每个月的还款金额相同,但这个金额里,前期利息占大头,本金占小头;越往后,利息越来越少,本金越来越多。

刘某当初选的是等额本息的方式,所以前九年里,他大部分还的都是利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只能自认倒霉。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刘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还款方式和利息支付等相关内容。

因此,刘某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意味着,如果刘某在签订合同时,银行方面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误导行为,导致他未能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还款方式,那么他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九年时间里,每月按时偿还9100元,总计982800元。

这部分金额大概率是先偿还了利息,再还本金。

然而,刘某对此并不清楚,他表示自己对此一无所知。

这很可能意味着,当初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刘某解释借款合同时,没有做到充分和明确的解释,这无疑是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双方是可以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如果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等手续。

因此,刘某在得知此事后,应该积极与银行进行协商。银行方面也应该积极配合,安抚刘某的情绪,并详细解释合同条款。

在必要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刘某协商变更合同,调整还款方式。

03

结语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毕竟,一旦成为房奴,就可能终身背负这个负担。如果遇上经济形势不佳,甚至可能影响到生活质量。

因此,在购房时,我们必须要对还款方式有充分的理解。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这两种还款方式各有特点。

刘某选择的等额本息方式,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总利息会大于选择等额本金方式的利息。这种方式在前期,大部分还款都是在偿还利息。

等额本金方式则是每月还款金额不同,总贷款额按照总还款年限均分,每月还款额为本金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利息。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款金额会逐渐减少。

因此,我们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还款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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