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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男子饮酒后死亡,同桌人被告!结果……

   日期:2024-05-23 07:23:1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近期

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共同饮酒纠纷案件

一桌人一起饮酒,1人身亡

结果……

张某和同事及朋友以AA制的方式共同聚餐,张某在席间自斟自饮了一些白酒,后独自离席去了厕所一直未归。就餐结束后,其他人发现张某晕倒在厕所,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张某死亡。事后,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共同吃饭的数人起诉至法院。在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数被告自愿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几名被告对原告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申请撤诉。

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饶玮介绍,《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饮酒责任,要看共饮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也要分两个方面衡量:一是是否存在劝酒的行为;二是如果在席间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对方已醉酒,共饮者应当护送醉酒者回家或者通知家属。在紧急情况时候,应当拨打120和送医救治。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换盏间难免会有劝酒等行为,虽是正常交往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给共饮者带来的附随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对此,法官建议,醉酒有风险,饮酒需谨慎。

长安哥提醒

每个饮酒者都是

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请适量饮酒、不劝酒!

最近微信改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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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记得把『十堰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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