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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公司申请专项补助农业农村局不批,诉至海事法院获支持

   日期:2024-06-08 11:40:0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6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值此“世界海洋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某远洋渔业公司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给付案,对助力涉海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等具有典型意义。

据最高法披露,某远洋渔业公司向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主张按照有关政策申领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上岸渔获运回泉州口岸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该局以某远洋渔业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准予其申请将无法实现拨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背离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为由,未予批准申请。某远洋渔业公司不服,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不予奖补的通知,并责令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为其申报奖补。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某远洋渔业公司系海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适格对象,其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已被人民法院删除原失信记录,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不应将原失信记录作为禁止参与项目申报的情形。某远洋渔业公司如何使用案涉资金并不影响其就已完成的远洋渔获本地上岸申请奖补的权利。综上,判决撤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不予奖补的通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受理某远洋渔业公司的申请并核发了专项补助资金。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远洋渔业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性产业,对于丰富我国居民“菜篮子”、创新推广远洋装备、促进国际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设立专项补贴旨在鼓励远洋渔获在当地上岸,行政机关不宜因担忧补助资金去向而不予批准补助申请,引导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为有度”,准确理解相关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激活海洋经济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依据判决结果重新受理远洋企业的申请并核发补助资金,形成了司法与行政共同支持海洋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对助力涉海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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