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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男子非法采挖19棵兰花被警方抓获,律师:打野慎重,不会因“不认识”免刑责

   日期:2025-03-04 14:30:59     来源:潇湘晨报    浏览:0    评论:0    

据六安新闻网,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1名嫌疑人,现场查获非法采挖的兰花19棵。

2月25日,民警走访了解到有人在山林中频繁活动且行为鬼祟,经过数小时的搜寻和追踪,终于在一处深山中找到了正在采挖兰花的嫌疑人。一举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采挖的兰花19棵。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介绍,之所以采挖19棵兰花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兰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2021年9月我国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属植物(除兔耳兰外)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这意味着,对这些兰花的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平凡表示,保护兰花对生态平衡至关重要:野生兰花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度开采和破坏野生兰花资源,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进入春季,不少人开始上山采野花,挖野菜,如果遇到好看的野草野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不经意挖回来,这种没有主观故意且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陈平凡认为,并不能因此免责。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要素。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但因其过失行为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或采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懂法或缺乏法律意识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借口。作为公民,有义务了解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是违法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如果被采摘或毁坏的花卉绿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行为人应承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提醒广大网友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谨慎对待野外植物,共同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应认识到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野外或山上遇到不认识的野生植物时,千万不要随意采挖、损毁。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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