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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生忠,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农业保险研究中心主任; 郭修琪(通讯作者),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赵君彦,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江时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2024年第7期
一、引言
日本政府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农业收入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对于处于贸易自由化过渡期和新农政改革下的日本意义重大,不仅完善了农业保险体系、保障了农户收入稳定,而且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转型、提升了农业竞争力。我国农业发展历史、自然条件、经营模式等与日本有许多相似之处,当前也面临着产量价格不稳定、风险分散压力大、农户竞争力弱等问题。深入探究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的缘起,研究其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总结和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推动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实现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缘何而起
(一)农业风险变化致使农户对于农业保险产品产生新的需求
1986年,日本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对国内农业保护进行一定程度的削减。2013年日本正式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TPP谈判要求日本改变其现有农业保护政策,完全废除关税等贸易壁垒,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池渕雅和,2016)。由此一来,日本农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廉价农产品的直接冲击。农民不仅要应对产量风险,还要应对包括价格风险在内的农业收入减少风险。农业收入保险以农业经营者所经营的全部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保险对象,更好地满足了农业风险变化形势下农业经营者新的需求(農林水産省,2018;松木靖,2018)。
(二)新农政改革背景下日本政府鼓励自主经营尝试
日本政府长期实施对内农业补贴、对外贸易保护的农业政策,长期的农业保护政策使得日本农业逐渐失去国际竞争力。随着日本加入TPP谈判及其他自由化谈判,日本政府开始改变农业政策思路,以“提升农业竞争力”为目的的“进攻型农业”政策代替了推行已久的以“保护”为目标的“防御型农业”政策。农业经营者被鼓励更为自主地决策生产,进行更多的生产经营尝试。更多自主的生产经营尝试意味着更多的经营不确定性,农业收入保险以农业经营者的整体销售收入作为保险对象,帮助农业经营者降低创新经营风险,激励农业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尝试(吉井邦恒,2019)。
(三)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增绿减黄”政策的需要
日本加入TPP谈判为日本制造业开拓广阔海外市场的同时,也对日本农业保护政策产生一定影响(大魏聪哲,2013;浦田秀次郎,2011)。TPP成员国被禁止利用WTO中的“黄箱政策”,因此,日本政府需要在遵循国际规则约束的前提下,继续寻求对国内农业的保护支持,这是日本政府考虑实施农业收入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安排
(一)运营体系
1.实施主体
日本政府整合已有的农业共济组织于2018年4月成立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联合会”),作为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主体,负责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2.政府作用
日本政府直接参与运行机制的设计,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并提供再保险服务(農林水産省,2019)。从最初的方案设想、数据收集、模拟实验到全国范围内实施,日本政府对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机制、参保主体、保障范围、赔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反复的比较、严格的论证,最终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农业收入保险实施后,日本政府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农业经营者需求变化,及时对农业收入保险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3.运行模式
全国联合会负责农业收入保险运行过程中的统筹监管工作,对收入保险的具体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联合会将收入保险申请受理、保费收取、赔付等具体业务,委托给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或农业共济组合代理执行。
(二)投保资格、保障对象和范围、农业收入金额的确定
1.投保资格限定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对于投保资格进行严格限定,采用蓝色申报表纳税(下文简称“蓝色申报”)的农业经营者,才具有投保资格。
2.保险对象和适用范围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原则上将农业经营者的全体农产品作为保险对象,包括种植或饲养并销售的农作物、家畜和农产品(包括简易加工品),但不包括适用于畜产品经营稳定对策的肉牛、肉猪、肉牛仔以及鸡蛋等畜产品。不管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产量减少,或是市场风险导致价格下降,还是其他意外情况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都在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3.农业收入金额的确定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依据蓝色申报书计算农业经营者的农业收入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农业收入金额=保险对象农产品销售金额+事业消费金额+(期末库存金额-期初库存金额)
(三)保险赔付的规定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采用“一次性保险方式”(简称保险方式)和“非一次性公积金方式”(简称公积金方式)组合的方式进行承保。保险方式为必选方式,其类似于传统的财产保险,通过缴纳不予返还的保费以保险金形式补偿收入损失;公积金方式为可选择方式,通过缴纳公积金以特别补偿金方式补偿收入损失,如果公积金在补偿收入损失后仍有结余,可以留待第二年继续使用。
基准收入、补偿限额和支付率是三个决定最终赔付金额的关键指标。收入保险基于投保人的历史农业收入和预计农业收入确定基准收入金额,基于保险方式补偿限度和公积金方式补偿幅度确定收入保险的补偿限额,基于支付率确定赔付金额。
1.基准收入金额的确定
基准收入金额是指用于决定收入保险补偿金额的基准金额。基准收入金额以保险期间开始日所属年份的过去年份(最多五年)蓝色申报的农业收入金额的平均值和保险期间预计的农业收入金额中的任意一个较低的金额进行设定为原则。
2.补偿限额的确定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赔付机制采用限度赔付方式,当农业经营者当年收入低于补偿限额时,保险实施主体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方式通过设定“补偿限度”确定保险方式补偿限额,公积金方式通过设定“补偿幅度”来决定公积金方式基准补偿金额。收入保险的补偿限额为保险方式补偿限额和公积金方式的基准补偿金额的总和。计算方法为:
保险方式保险限额=基准收入金额×保险方式的补偿限度
公积金方式基准补偿金额=基准收入金额×公积金方式的补偿幅度
3.保险金的确定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规定损失额并非全额赔付,而是设定支付率,使得投保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险金为保险方式赔付金额与公积金方式特约补偿金额之和,在不设定补偿下限的情况下,保险金计算方式如下:
保险方式赔付金额=(保险方式补偿限额-保险期间内农业收入金额)×保险方式支付率
公积金方式特约补偿金额=(总的补偿限额-保险期间内农业收入金额)×公积金方式支付率
特别规定,公积金方式特约补偿金额以被保险人支付的公积金金额乘以4得到的金额为限。
(四)保险费的决定机制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保险费由保险方式保险费、公积金以及事务费三部分组成。为减轻投保人加入收入保险所带来的财务负担,日本政府对保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投保人只需承担保险方式保险费的50%、公积金的25%以及事务费的50%,其余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保险费根据不同危险阶段的保险费率、基准收入金额、补偿限度、补偿幅度、支付率等来决定,计算方式如下:
1.保险方式保险费
保险方式保险费=基准收入金额×补偿限度×保险方式支付率×保险费率×50%(国库负担50%)
2.公积金金额
公积金金额=基准收入金额×补偿幅度×公积金方式支付率×25%(国库负担75%)
3.事务费
事务费=人均负担事务费用+按保险限额和基准补偿金额计算的负担费用+第一年度分担事务费用
四、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效果
(一)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有效保障农民经营收入
通过全面实施农业收入保险,日本构建了包括共济制农业保险、收入减少影响缓和对策、农业收入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运行规范、功能完善、科学合理、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了农业经营者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促进农业经营创新,提升农业竞争力
较传统的收入保障政策,农业收入保险覆盖所有农产品,真实保障投保人实际经营状况,为鼓励农业生产者尝试新型农业技术与农业品种起到了显著效果。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充分发挥了其优势,实现了鼓励农业经营者生产经营创新的目标,为参保主体抵御各种农业风险提供有效保障,为创新农业新模式、新技术、新品种等解决后顾之忧,成为提升农户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满足WTO“绿箱政策”,丰富“进攻型农业”政策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通过以“保险方式+公积金方式”组合的方式对投保人收入进行承保,并设定补偿限度、支付率和补偿限额等。通过这样含糊的处理方式,尽可能满足WTO“绿箱政策”中有关限定。此外,是否符合WTO“绿箱政策”的关键在于补贴政策是否与特定农产品挂钩,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险对象原则上不区分农产品,保障的是农业经营者的整体销售收入,与特定农产品脱钩。由此,日本可以借助收入保险的名义对投保人进行补贴,既不与国际规则相违背又能满足国内支持保护农业的需求。
五、镜鉴启示
第一,政府统筹规划,全国整体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在全面推行收入保险前,日本政府进行了数据收集、模拟实验、法制化等多个阶段的准备工作,对投保资格、保障对象、补贴机制、赔付方式等进行了科学系统的研究,最终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我国可借鉴日本做法,由政府统筹规划,全国整体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配套设施,科学安排收入保险制度。
第二,完善农业统计制度,夯实数据基础。我国开展收入保险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也面临有效数据积累不足、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借鉴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健全农业农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农户生产、经营、记账等记录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颗粒度与精细度。
第三,明晰制度细节安排,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我国或可借鉴日本做法,在农业收入保险补贴比例、保障水平、保险责任等方面设立梯度层级,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不同层次的保障水平、保险责任等,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借鉴日本收入保险浮动费率、限度赔付机制等做法,科学合理的厘定费率。
第四,发挥收入保险优势,支持农业强国建设。在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背景下,我国或可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转型的核心,精准研判收入保险政策目标,充分发挥收入保障功能,深入挖掘收入保险支持农业发展路径,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助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
编辑:于小涵
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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