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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强奸没有“许可证”

   日期:2025-04-17 11:30:30     来源:观察者网    浏览:0    评论:0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多年以前,在一场央视举办的律师辩论赛上,某律师就婚内强奸的辩题提出了“结婚证不是‘强奸许可证’”的观点,当时还不是律师的我微笑赞同,却没想到多年以后,比辩题更复杂的问题照进了现实——“订婚强奸案”。

沸沸扬扬的山西“订婚强奸案”终于在法律上划上了终审的句号,但围绕本案产生的各种争议却未落下帷幕。

在案件的相关讨论中,性同意权、性别对立、彩礼等再次成为了社会聚集的热点,网络上的“民意”再次形成两极分化。

有的网友认为,即便存在婚约或彩礼问题,女性仍拥有随时拒绝性行为的权利。

有的网友认为,订婚不代表性同意,不应屈从于“订婚等于结婚”的民间观念或陋习。

有的网友认为,女方“骗婚”,利用性同意权谋取财物(如彩礼、房产加名),尤其是女方母亲要求“领证后仍分居”的录音曝光后,质疑女方家庭“借婚姻敛财”。

有的网友认为,案件三次延期、男方被羁押约700天未决、二审法院曾考虑适用缓刑等情况表明,司法机关迫于压力“硬定罪”。

一般情况,我对于自媒体时代各媒体有意或无意制造的各种“震惊体”标题不太“感冒”——无非是吸引眼球而已。但是,这一次,我觉得有必要就“订婚强奸案”这个醒目标题讲一点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不喜欢“订婚强奸案”这个说法,不是因为它耸人听闻,而是因为它模糊了订婚与强奸之间的真实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订婚与强奸是时间顺序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订婚与否,不决定强奸罪成立与否。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划重点了,重点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关键是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而不是发生的时间点和发生双方的关系。

强奸是犯罪,没有“许可证”。也许在古代、近代曾有过。比如,美国实行奴隶制时期奴隶主对女奴隶事实上的“性权力”。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什么“强奸许可证”,订婚没有,结婚也没有。

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难道我和我未婚妻或妻子每次发生性关系前,都得征得她的性同意?是不是得让她签份性同意书?但如果这样,订婚、结婚还有什么意义?广大男同胞岂不是随时都可能陷入强奸罪的疑云之中?”

事实是,订婚与结婚之间,在法律上从来就不是等号或约等号。简单地说,结婚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订婚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是民间风俗,但民间风俗也必须服从法律。

所有的男同胞们,无论你是和女朋友、未婚妻,还是和你妻子,每一次发生性关系前,都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反之,对女性来说,亦然。因为,性同意权,任何时候,都无条件地属于个人,而不属于他人,也不因任何关系和任何时间发生任何改变。

但是,性同意书什么的,大可不必。行为或语言就可以表达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你不确定,就别“硬来”。这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至于所谓“对方可能事后反悔,反手就是诬陷或借此讹诈”的情况,也不用担心,涉嫌强奸的案件,法庭审判不是只看一方说辞,更看重证据链的完整性,正如本次案件这般。

当然,婚内强奸案与订婚后的强奸案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为它发生在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中,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一般只对在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形(如离婚判决生效前、分居生活等)发生的强奸案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个所谓“订婚强奸案”中,还有不少争议,其中一些是关于彩礼、房产加名的。

婚姻不是“纯爱”,也不是“爱情的坟墓”,是包括人身关系(夫妻、子女等)和财产关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等)在内的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必然涉及财产,但不能等同于财产,更不能将财产的赠与或让渡(比如彩礼、房产加名)视为性同意。

之所以我想强调在这个案件中订婚与强奸的时间顺序关系,是因为强奸的发生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强奸之后发生的事实不能改变强奸这个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即使妇女事后同意结婚,也不能改变强奸这个事实。甚至有的妇女基于社会舆论、贞操观的影响,被迫同意与强奸犯结婚,这实际上是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对受害妇女的“二次强奸”。

女方母亲在强奸案发生后,要求男方“房产加名”,提出“领证后仍分居”。个人以为,其行为并不可取,这表面上是为女儿争取经济上、名誉上的补偿,实际上是对强奸行为的“默许和纵容”,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助纣为虐”的行为。

性同意权也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父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代他人行使性同意权。女方母亲在强奸案发生后的行为,既不能视为女方在性关系发生时的性同意,也不能作为席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更不能因此将强奸罪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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