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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要求,自2012年1 月起为全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本项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含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感染孤儿的生活保障,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执行,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
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资金筹集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 抗体检测呈阳性)。
(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工作要求
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新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比较敏感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一)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主动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新增感染儿童在其申请审批通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费,感染儿童年满18周岁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感染儿童死亡等情况发生的立即停发基本生活费。感染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二)建立健全档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感染儿童档案(含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基本生活费领取使用情况等),做到一人一档,信息完整,有据可查。同时,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建立感染儿童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加强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2)。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坚持专款专用。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1.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附件内容可咨询南昌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