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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3500万元被判13年,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5-05-14 10:30:41     来源:界面新闻    浏览:0    评论:0    

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石油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油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宜林生于1956年9月,在石油天然气领域从业近40年。2024年2月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王宜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王宜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宜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调查称,王宜林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8月28日,据最高检察院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宜林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11月19日,据最高检察院消息称,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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