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离世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继承,法院却不认可!原因是……
见习记者|王葳然
男子去世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妻子继承,
虽然家庭成员对这份遗嘱并无异议,
但这一做法却不被法院认可,
法院为何要主动干涉“遗嘱自由”?
正值第四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这起案例的经过。
王某于2022年11月因病去世,其与妻子路某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周岁,小女儿5周岁。王某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
2023年2月,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在调解该案的过程中,法官认为王某在遗嘱中,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妻子路某作为母亲对小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小女儿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其在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
“如果直接根据王某的遗嘱及原被告的意愿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说道:“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遗嘱必留份’制度,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后,法院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全程,开庭前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居住及财产情况、庭审中代为表达关于继承遗产的意见。
经法院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由三人按份共有。
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当事人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法官说法】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可以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但是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存在利益冲突,未成年子女或不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因行为能力的限制,难以准确表达自己在财产、身份方面的利益诉求。在该类案件中,由妇联干部、团区委社工等中立第三方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关于自身权益的诉求,代为监管涉案未成年人财产,以促进纠纷化解,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本案中,未成年当事人缺乏发声途径。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由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了庭前调查、案件调解、案后监督、回访帮扶的全过程,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还在生活和心理方面提供了专业支持,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身份权益。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