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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后债主找上门,两儿子:放弃继承遗产,无义务还款!法院判了……

   日期:2025-05-30 07:30:32     来源:厦门日报    浏览:0    评论:0    

父亲生前欠下的债

子女到底要不要还?

近日

同安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

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叶某拿着一纸借条

将蒋某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叶某声称:

2023年蒋某曾向他借款4万元,虽前期按月付息,但自2024年7月起便再未还款,直至2024年9月蒋某去世,尚有本金3万元未还。

叶某认为,既然蒋某已去世,那么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蒋甲(化名)、蒋乙(化名)两兄弟

却坚称无义务还款

兄弟俩表示:

虽然父亲名下确有一套安置房,但尚未过户、未实际取得,且他们在诉讼中已明确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却并未采信这一抗辩

原因在于

早在蒋某去世不久

蒋甲、蒋乙就已作为继承人参与公证

并确认继承该安置房中属于父亲的份额

他们虽在诉讼中再次提出“放弃继承”

但已无法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继承人需在遗产分割前明确放弃继承

而一旦已确认继承

就应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蒋甲、蒋乙

在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

向叶某偿还欠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若已实际占有遗产

如继续居住父母房屋

可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蒋甲、蒋乙已经在公证时作出继承安置房的意思表示,就蒋某的遗产已分割处理完毕。二人在诉讼阶段又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与其前述行为相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作出的时间节点,故无法达到放弃继承的效果,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同法宣

编辑:施璐玮 审核:罗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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