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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后被判赔14万 亲属:好心才带她 搭车方:做好事也不能违法

   日期:2025-05-30 08:01:56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2023年8月15日清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徐庄村,卢某芳老人骑电动车前往镇上参加领鸡蛋的促销活动。在现场,卢某芳遇到了隔壁村的老友吕某,在返程路上就捎带上吕某一同回家,虽然要因此绕上一段路。不料在返程路上,电动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位老人同时受伤。

这场车祸让吕某成为植物人,至今还在医院治疗,卢某芳也因此造成十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康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芳负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吕某目前仍然为植物人状态

事后,吕某家属将卢某芳、陈某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0多万元,陈某康承担90%,卢某芳承担10%。

5月28日,卢某芳儿子严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母亲在本不顺路的情况下好心送吕某回村,遭遇车祸后受伤竟还成为被告,并赔偿14万多元,他们觉得“有点冤”。

吕某儿子金某则表示,卢某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且她也在事故中得到赔偿金。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判令卢某芳赔偿吕某损失14.1万余元,但其家属并未支付完毕。

法院判决:

无偿搭载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冒一切风险

红星新闻获取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8月15日9时20分许,陈某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东阳市某路口与同向直行由卢某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卢某芳及乘员吕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康、卢某芳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陈某康是造成事故的过错较大一方,卢某芳是过错较小一方。吕某无造成事故的过错。故认定陈某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吕某家属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原本共计161.2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及财政预算中心垫付的部分,赔偿总金额为141.1万余元。其中,要求被告陈某康赔偿90%,即127万余元;被告卢某芳赔偿10%,即14.1万余元。

卢某芳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事发在吕某要求自己骑车搭载的途中,其未收取报酬,原告吕某有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院确认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判决书中指出,案涉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芳无偿搭载原告吕某途中,原告吕某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法院判决书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卢某芳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可参照机动车“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虽然其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其自身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吕某要求卢某芳赔偿14.1万余元的诉请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偿吕某合计101.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款项)。

被告儿子:

好心捎人不料成被告 只能通过养老金分批支付

5月21日,卢某芳儿子严某将遭遇发布在社交平台,称“好心送她回家,结果成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这么多,还要起诉我老妈”,引起不少网友关注。

28日,严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宣判时其家属并没有到庭,收到判决书后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卢某芳如今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严某称:“我老妈说这已经是第二次带吕某了。我们村和他们又不顺路,两个村都不在同一个方向。”他说,两位老人相熟,但是两家年轻人都不认识。“我发在网上后,很多人看到了都觉得我们冤枉。”

▲卢某芳的鉴定报告

严某称,其母亲卢某芳受伤后造成十级伤残,并向记者出示了浙江省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严某认为,吕某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保险公司140多万元的赔偿,还要其母亲赔偿14万多元,明显“奔着其母亲获得的另一笔赔偿款来的”。

“关键是我们又没收钱,也不是第一次送她了。”严某说,虽然母亲承担的责任小,但是钱的基数太大,“如果说出于人道主义让我们出一点也正常,但是一下子让我们出14万元,那怎么可能?”

严某表示,其一家人都在打工,14万元拿不出来,只能从母亲的社保账户中每月拿出来一点给他们。“我老妈今年68岁,养老金中扣去生活最低保障外,14万元就按年限扣,我们也不是说不支付,我们也不是老赖,尽我们自己最大的能力在补偿。”

原告儿子:

交通违法就要承担责任,被告家属不愿支付

28日,吕某儿子金某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他向记者承认卢某芳确实曾两次骑电动车带其母亲吕某回家,但“做好事的时候也是不能违法的”。

金某回忆,事故发生后曾和卢某芳家属见过三次面,第一次是事故次日,在交警大队内双方协商,这起事故中如果电动车一方担责20%,则这20%的责任吕某和卢某芳平分。

事故大约二十天后,还是在交警大队,卢某芳家属询问能否用保险公司赔偿给卢某芳的钱赔给吕某,随后大家两清。金某说:“我的答复是看情况再说,现在这个情况我也不好回答。”金某回忆,可等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严某就直接在法庭上说不赔,大家都是受害者。

金某表示,按照法院判决,其母亲吕某是不承担责任的,最开始他们一家答应卢某芳亲属承担一部分责任已经是让步了。并且按照法院判决,实际到手的赔偿金额并没有140多万元,只有101万元,严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实。

法院判决书显示,经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1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吕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金某告诉记者,他母亲在重症病房住了20多天,高压氧护理就做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每天的医药费、护理费用等都有支出。

“我实际拿到101万元,但是医药费、出行费、律师费等等,就花出去50多万。”金某说,目前他母亲仍然在接受治疗,“我现在每个月还要付1万块钱的医药费,大概每天支付260元的护工费。而且法院只判了五年护理费,如果在此期间我母亲去世,剩余的护理费用我是要退还给保险公司的。”

金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卢某芳一家获得约15万元的赔偿款,有能力支付。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处,他开庭不来,判决书下来后不来,执行期不来,没有一次来跟我谈这个问题的处理,直接说一句我一分钱也不赔,都没有去医院看过一次我妈妈,我也是有点心寒的。”金某说。

针对金某的说法,严某承认双方曾就平分责任达成共识,但是如今自己一方承担10%的责任却要支付14万多元,他们一家无法接受。“他说我们转移了财产,那是我妈受伤赔的钱……说实话他要钱,一下子拿这么多,我们也不可能给他,每个月给个七八百元,对我们生活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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