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遗嘱必留份”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未成年人“遗嘱必留份”的家事案件典型案例。
丈夫去世:
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妻子
王先生和路女士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已年满20岁的大女儿王琳(化名)和刚满5岁的小女儿王俪(化名)。
2022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在去世前,他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在遗嘱中,他将名下的房产、 存款等财产均留给妻子路女士。
此后,为了完成王先生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路女士提起了诉讼,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完成过户。
法院纠错:
应为未成年女儿保留必留份
在审理过程中,普陀法院发现, 在王先生留下的遗嘱中,其名下的财产均由妻子路女士一人继承,并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女儿王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指出,虽然作为王俪的母亲,路女士对王俪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王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其在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如果按照王先生的遗嘱进行调解,则可能侵害王俪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后,法院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王俪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全过程,在庭审中表达了关于继承遗产的意见。
经调解,路女士愿意为两个女儿分别保留部分房产份额。最终,各方就继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由路女士、王琳、王俪继承,继承后,该房产由三人按份共有。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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