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起涉及工程款纠纷的案件悄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蓝公司”)作为原告,在追讨平顶山新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房地产公司”)1600万元工程款的过程中,遭遇了诸多波折,使得原本应简单明了的法律诉讼变得扑朔迷离。
庭蓝公司与新高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源于一个普通的工程项目,然而,这个普通的项目却因拖欠款项而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法律之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庭蓝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新高房地产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庭蓝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对新高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及商铺的查封保全措施。这一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新华区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高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7套住宅和30套商铺,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22日。这一裁定本应成为庭蓝公司胜诉后执行判决的有力保障,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在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时,庭蓝公司惊讶地发现,原本已经申请法院查封的房产及商铺竟然全部“消失”了。
在调查过程中,庭蓝公司还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问题。例如,(2021)豫0402民初1535-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解封房产27套,但法院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载明解封21套房产。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情况下,竟然解封了27套房产。
更为离奇的是,在法院查封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不动产产权证号,但当庭蓝公司申请执行拍卖这些商铺时,却被房产测绘中心告知查封的商铺实地根本不存在。这一发现让庭蓝公司感到震惊和无奈,他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自己依法申请的保全措施竟然变成了一纸空文。
庭蓝公司还发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21)豫0402民初1535-4号民事裁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新高房地产公司已经持有该未生效的裁定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解封手续。
除了上述离奇现象外,庭蓝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些其他问题。例如,法院对被执行人拥有的车位进行评估时,评估价格畸高,远远超出了平顶山市居民楼车位的平均价格。
此外,被执行人新高房地产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恶意隐瞒收入、转移资产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庭蓝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性。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
同时,也应该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日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