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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公司高管收取“业务提成”共5.6亿元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获刑

   日期:2025-06-09 22:01:51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值得关注。

据案例介绍,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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