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党的二十大提出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着力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对做好职业教育工作作出专门批示,王凯省长亲自召开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省政府先后出台《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我省成为部省共建、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的7个省份之一,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职业院校“双高工程”,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2024年10月底,全省共有职业院校759所,其中,中职学校643所(含技工院校97所)、高职学校114所、职业本科学校2所。职业教育在校生298万人,其中中职145.26万人(含技工院校30万人)、高职151.03万人、职教本科1.71万人,职业教育总体规模居全国首位,在全国占比近十分之一。通过积极推进高校结构布局、学科学院、专业结构“三个调整优化”,我省职业院校的专业与战略新兴产业的匹配度超过了70%,全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新增从业人员70%来自职业院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2022年5月1日,国家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为现代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由于《职教法》多为原则性规定,一些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化。天津市、山东省、四川省和安徽省已先后出台地方职业教育条例(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使《职教法》在本省(市)真正落到实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自1997年发布以来已实施了27年,为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加速转型升级,特别是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我省职业教育在体系建设、办学模式、人才培养、产教融合、政策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亟须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着力解决河南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确保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教育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因此,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条例》,加强我省职业教育法制保障,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把“权威性、系统性、先进性、有效性”作为起草要求和目标,着力规范引导、促进发展,力求条例起草有亮点、有特色,切实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在具体起草时,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紧扣上位法。坚持“国家事权予以贯彻落实,地方事权予以细化明确”的原则,力求把《职教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具体化。二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师资培养、产教融合、激励机制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制约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反映实践成果。对具有河南特色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论证,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四是着重规范引导。加大对各类办学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规范职业教育办学行为。同时,明确对办学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支持,激发社会多元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的活力。
三、起草审查的情况
《条例(草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起草。2023年5月,省教育厅会同省司法厅,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职业教育、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起草组,共同启动起草工作。为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先进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晓红带队先后赴山东、天津等省(市)开展专题调研;为摸清我省实情、找准实际问题,又先后多次到省教育厅和郑州、开封、漯河等地的职业院校进行实地调研;为深入分析、多方论证,多次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就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经费保障等开展座谈。起草中,充分借鉴参考山东、天津、四川、安徽职教条例相关内容,并将我省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效果明显的做法吸纳融入其中。经过一年多的逐条逐款反复修改、反复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协调会、审查会,书面征求了各省直单位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省政府网站和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前《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8条,从管理体制、体系构成、主体的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对象、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方针原则,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对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组织等各方的职责、激励机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规定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特征与主要构成,对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机制、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对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设立条件、办学自主权、教育教学制度、招生考试制度等关键要素,进一步丰富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对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提高职业教育教师地位、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学生实习实训保障,保障职业学校师生的合法权利,激发职业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五章 职业教育保障。通过统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用地、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保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农村职业培训力度、开展质量评价活动等,夯实职业教育举办者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条例(草案)》基本达到了起草预期,对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瓶颈问题做了合理回复,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政策,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和我们现有的政策措施以及管理规定相比有所突破。比如:在贯通培养方面,鼓励中职学校和高职、应用型本科学校联合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校开放。在办学主体方面,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实行混合多元产权主体职业教育模式,吸引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在校企合作方面,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支持企业、学校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税费优惠等,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经费方面,明确规定“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健全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