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婚检
本文综合大象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光明网等
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查出一方艾滋病,医生该不该告知另一方?近日,“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的话题登上热搜。
多位受访者指出,涉及艾滋病的情境中,婚检医生之所以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法律通常更倾向于保护前者。因此,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医生成了钻进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里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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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吐槽:婚检查出艾滋,医生不管保密与否都可能被处罚
婚检,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以排查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相关疾病。婚检的必查项目,除了艾滋病、梅毒、乙肝、淋病等传染病外,还包括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先天性遗传疾病,以及严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和某些生殖系统畸形等。
婚检涵盖的内容较多,检查结果一般保密,这也正是近期引发广泛讨论的原因。
微博截图
6月4日,湖北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
这名妇产科医生在社交平台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结果告诉这名女性,女方称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卫健委告那名首诊医生,医生被停职待业。一年前,又有一位婚检女性检测出艾滋病,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并主动告知她对象,结果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婚姻关系中双方负有忠实义务,隐瞒重大疾病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婚姻无效。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婚检中发现的传染病结果是否属于配偶知情权的范畴。
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传染病,若患者隐瞒病情,配偶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可能受到威胁。但医疗场景中,患者隐私受《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严格保护,医生若擅自告知配偶,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
大象新闻报道称,这种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让医生在实践中进退两难。妙手仁心的医生,成了钻进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揭示了一个残酷事实:无论医生如何选择,都可能成为“背锅侠”。
婚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与知情权,但实际操作中却将医生置于“高风险区”。
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热议:“医生不告诉,配偶染病闹医院;告诉了,患者投诉又停职,这还怎么当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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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不会直接告知另一方感染艾滋,一般会建议暂缓结婚,“打电话提醒注意身体”
上述湖北医生的吐槽,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全国体检医生面临的日常困境。
澎湃新闻援引的数据显示,超过80%的婚检医生遭遇过患者或家属要求隐瞒检查结果的请求,其中涉及HIV、梅毒等传染性疾病及重型精神疾病的占比高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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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着炸弹被埋下,却因‘隐私’被堵住了嘴,这是对公共卫生防线的破坏。”在山东济南当地妇幼保健院工作的李宏宇(化名)告诉记者。
“在婚检时,我还遇到过女方家族有精神病史并曾住院治疗,女方要求我不能将精神疾病告知男方,当时我也很为难,虽然精神疾病不会危及生命,但发作起来真的会影响家庭。还有一次是一位男病人在婚检时测出了梅毒阳性,同事私下委婉告诉了女方,最后女方起诉到法院,以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而男方得知后转过来将责任推给了医院,闹了几天后以医生赔钱道歉了事。”
苏州一位参与婚检工作的医生透露,当婚检中发现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梅毒时,医生按照规定不得将这一信息透露给另一方。但出于职业伦理和道德责任,医生又难以安心地保持沉默,担心健康一方因此受到伤害。于是,他们往往只能采用非常委婉的方式,比如通过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或“加强健康防护”,以期引起对方的警觉。
在实际操作中,婚检机构通常不会直接告知另一方艾滋病检测结果。一般会在医学意见中注明“建议暂缓结婚”,以此隐含对健康风险的警示,通过这种专业建议引导双方自行沟通。未检测方可通过这一提示,主动要求对方说明健康状况。若对方拒绝沟通,未检测方可选择暂缓或放弃婚姻,以保护自身权益。
另外,疾控中心会督促患者告知配偶,甚至可以代为告知,但需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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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法:婚检隐私权若涉及公共利益 应被适度限制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根据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无论是民法典、医师法,还是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都被放在了重要位置。
多位受访者指出,涉及艾滋病的情境中,医生之所以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法律通常更倾向于保护前者。
资料图
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中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
自2003年起,国内取消了强制婚检,旨在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婚检结果是否保密,实质上,涉及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间的冲突。从更深层来看,这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他进一步分析,以艾滋病患者为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感染者本人有义务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问题在于,法律并未赋予婚检机构、医院或婚检医生代为告知的职责。如果感染者本人选择隐瞒,医生若主动告知,反而可能因为侵犯隐私而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石佳友认为,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被适度限制。
石佳友建议,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法规的修订。合理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性伴侣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当前,更可行的路径是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其修改流程相对简单灵活,难度较小,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比如,在条例中增设由疾控机构在婚检或确立性关系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并严格限定告知范围,仅限于配偶或同居性伴侣,避免扩大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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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多地立法:
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性伴侣进行告知
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应对机制。
2007年1月1日,云南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相关规定更加细致,且将“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而非医疗机构。
根据2013年7月1日广西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2019年该条例修订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须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赋予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权”。多位受访者表示,隐私固然重要,但当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就应有所让步。从伦理和法理角度看,这种处理原则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此外,也有律师提出,应当建立“风险告知豁免机制”。婚检发现HIV等严重传染病后,医生应依法上报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评估风险,必要时通过婚检机构或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患者配偶提示医学风险,而非由医生直接告知。例如,婚检机构可出具匿名化的风险提示函,告知配偶“存在健康风险,建议进一步检查”,而不直接披露患者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