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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饮酒后溺亡 餐厅及共同饮酒者被判承担责任 学校不担责

   日期:2025-07-02 15:02:28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其中“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据悉,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由被告王某甲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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