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水豆腐生产案
2025年2月28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查实辖区金涵乡上兰村上兰121-1号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于2025年1月开始从事水豆腐加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生产的设备原料进行查封。当事人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水豆腐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水豆腐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铝豆腐盒4个、塑料豆腐盒10个、木制豆腐板10块、塑料桶2个、黄豆100斤、威力神牌消泡剂2箱(10kg装);2.没收非法所得240元;3.处以罚款6000元。
02
福安市某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5年1月3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城阳所接到线索举报称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一商户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案白酒,经查供货商为城北街道福安市某多食品店,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城北所核查处置。城北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安市某多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了该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1元;罚款3000元。
03
福鼎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醋案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编辑:肖丽婕
审核:郭欢
监审:施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