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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身份信息惊现举报对象办公室,把内鬼揪出来!

   日期:2025-07-08 10:01:53     来源:极目新闻    浏览:0    评论:0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6月9日和6月10日,河南漯河的郭先生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上举报称,洛阳市洛宁县一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受伤和死亡。18天后,郭先生没等来调查部门的回复,却接到自称是矿山吴经理的电话:“你说举报不实,给你弄点好处费。”(据7月7日上游新闻报道)

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据报道,更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转给洛宁县政府的“举报信息移送单”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内。这份移送单上有举报内容及举报者身份信息。7月7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待查清后会反馈给郭先生。

举报者掌握举报人的详细信息,无疑让人担忧。因为举报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有可能被打击报复。更何况,出现有人伤亡的安全事故,不排除有人会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真相。如果引诱不成,谁能保证他们不打击报复举报人,让举报者闭嘴?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才会有人挺身而出。如果举报人面临人身危险,那么谁还会去举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一些官方的举报渠道,都提倡实名举报,如果不为举报人保密,他们就面临着“精准打击”的可能。

于是,问题来了。举报人的信息怎么会出现在被举报者的办公室里?让人怀疑有内鬼通风报信,存在内部人员和企业相互勾结的情况。或许,被举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并非不知情,而是和企业达成“默契”一起遮丑,以避免问责,甚至不排除有“利益输送”。

举报者身份信息惊现举报对象办公室,“举报信息移送单”还有“为举报人保密”的字样,何其讽刺!这极有可能是一则“鬼”故事,需要查清责任人,堵上漏洞。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还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那么,举报人的信息是谁泄露的?企业有没有瞒报事故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没有内鬼?监管部门是不是存在应当查处却未查处的情形?这四个问题应当查清楚,然后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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