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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银行借款1.12亿元不还”案,有新进展

   日期:2025-07-08 22:30:48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0    评论:0    

澎湃新闻记者 朱敏骏 实习生 窦璐

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的王萍起诉银行借款1.12亿元不还一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王萍告诉澎湃新闻,今年6月,其诉廊坊银行下属支行的合同纠纷案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一审重审,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2023年,王萍起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应偿还其欠款本金共约1.12亿元并支付利息;2024年1月,广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其胜诉;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认为,10笔借款共归还本金9873.5万元,至今尚欠本金11251.5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王萍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出于对被告原任行长杨娜的信赖,同时也是按照杨娜的要求将案涉款项直接转入案外人账户,且案涉《借款协议》不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亦盖有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印章。另,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指定的账户也并非被告的账户,而是案外人的账户。虽未签订《借款协议》,但符合双方之前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随后,廊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广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的裁定书载明,王萍主张其自2015年以后向案外人转账的款项系受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并主张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中院认为,首先,王萍并未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王萍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转账行为系受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其次,上述款项并未进入永兴路支行账户,支行并非实际用款人。庭审中,王萍亦认可上述款项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系由案外人进行偿还。因此,王萍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主张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澎湃新闻了解到,事发后,廊坊银行相关负责人向王萍承认杨娜存在违规行为,在2017年7月已被开除。工商资料显示,目前永兴路支行的负责人已从杨娜变为王永超。

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建涛,其婉拒了采访。澎湃新闻致电杨娜本人,截至发稿,电话未获接听。

6月14日上午,广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重审。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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