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西南村委西村的一处鱼塘内,男子范某领着朋友唐某前来钓鱼,但游玩期间唐某甩竿时碰到高压线后被烧伤,之后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鱼塘塘主莫某6日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其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事发时他并不知范某带了朋友过来。
▲触电事故中,鱼塘的鱼被电死 受访者供图
伤者唐某的亲属6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首要的是筹钱给唐某做治疗,唐某在ICU中抢救;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在此处架设的电线可能离地距离太低,后期将对供电公司提起诉讼。11日,伤者家属表示,唐某仍在ICU中抢救。
7月11日晚,南方电网广西桂林供电局就此事答复红星新闻,该起触电事件中,相关电力线路对地距离满足国家标准,且现场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
男子钓鱼触电进ICU抢救
供电局回应家属质疑
7月6日,鱼塘塘主莫某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其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朋友来钓鱼时,他会提醒不要到高压线下钓鱼;事情发生时他在家中休息并不在鱼塘,“他们去钓鱼我都不知道,我朋友范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被电晕了,我才过去的。”
莫某家距离鱼塘一公里左右。莫某回忆称,抵达现场后他发现唐某倒地抽搐不止,旁边有烧焦的痕迹,鱼塘之中已经有被电晕的鱼。与唐某随行的女子当时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救护车将唐某送往医院抢救。
范某同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其约好和唐某一起前往莫某的鱼塘去钓鱼,抵达后他因工作关系摆好鱼竿就走了。“当时我们钓鱼的位置,是碰不到那根高压电线的。我走了之后,不知道为什么,他就跑去高压电线下面去钓鱼,然后就触电了。”范某称,与唐某随行的人打电话告诉他触电一事,他才打电话通知了莫某。
范某说,在事发前他曾打电话告诉莫某要前往鱼塘钓鱼,当天下午莫某还曾发微信问他最后到了鱼塘没有。记者就此情况向莫某求证,他称当天确实收到范某的电话,但并不知道还有另一人唐某也去鱼塘钓鱼,唐某的行为没有经过他本人的同意。
6日,唐某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唐某仍在医院的ICU中心抢救,院方暂时还未能让亲属和其见面,亲属只知道唐某恢复了一点意识,关于触电时的具体细节家属仍然不得而知。其同时表示,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在此处架设的电线可能离地距离太低,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后期可能会就此起诉对方。11日,家属再次告诉记者,唐某仍在ICU未能见到,坚持将对供电公司提起诉讼。
7月11日晚,南方电网广西桂林供电局就此事答复红星新闻,7月1日桂林市七星区发生的因社会人员钓鱼引发的触电事件中,相关电力线路对地距离满足国家标准,且现场设有明显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安全警示标识牌。
高压线下垂钓受伤谁担责?
律师解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既有判例显示,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失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故意为之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案涉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相关架设要求,且事发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
此外,赵良善补充道,若案涉鱼塘属于非经营性场所,且鱼塘塘主莫某并不知晓唐某前来钓鱼,也未同意其钓鱼行为,那么莫某对唐某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某虽与唐某一同前往鱼塘,但在架好鱼竿后因工作离开,若其离开时唐某所处位置并非高压电线下方,且范某对唐某后续挪到高压电线下方钓鱼并不知情,那么范某对唐某的触电事故不存在直接过错,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巨大危险,却仍然前往并甩竿触碰高压线,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