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一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此人获刑后仍在单位工作5年多
直到被开除
其单位起诉他索还工资41万元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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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公职人员“带罪上班”5年
领了41万元工资
梁某原是内蒙古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名公职人员。2013年4月,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获刑后,他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某索还工资41万余元。
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和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因该中心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对此,梁某辩称,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刑事案件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等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
此外,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没有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上班兢兢业业,付出了劳动和体力,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
返还单位41万余元
法院认定,梁某2012年12月被刑拘,2013年4月获刑。2016年机构人员划转,梁某在名单中。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
2024年11月审计报告显示,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判刑后,相关单位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41.58万元,剔除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收回。
法院查明,虽然经过几次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和职能有所调整,但现在的预防控制中心依法承接了原单位的权利,主体资格没有问题。
法院认为,得利人无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应返还。
广州日报资料图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梁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按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梁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
7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