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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蛤蟆汤照片被罚45万,市监局时隔三个多月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7-14 17:02:23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新京报讯(记者赵敏)山东临沂餐馆老板发蛤蟆汤菜品照片被罚45万一事又有新进展。新京报记者获悉,7月14日早上7点左右,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涉事餐馆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落款时间为5月12日。

餐馆老板张女士告诉记者,早上7点3分,她到店里开门,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便到店中向她宣读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纸质版本。张女士表示,这是她自3月24日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第一次收到关于处罚结果的明确回复。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内容违法,经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张女士收到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5月12日。 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介绍,送达决定书后,市监局工作人员让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因律师尚未赶到,她没有签。最终,随行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员,证明其拒签。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华是公益代理此案的律师之一。龚华表示,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此次送达有效,张女士拒签属实,“但我们要核实这份决定书是否为后补。”

龚华称,不予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和落款时间差别很大,且这中间当事人一直不知晓不予处罚决定,“从程序上来说,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这份不予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龚华表示,目前他们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他解释,“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凭抖音上发布的菜品图片,未到现场调查核实,没有实质证据支撑就作出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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