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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业主成被告并败诉,法院:物业公司已提供基本服务

   日期:2025-07-15 20:01:36     来源:极目新闻    浏览:0    评论:0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黄志佳

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周而主张少交或不交物业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7月15日,从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某物业公司诉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对前述问题作出了否定性回答。

2017年9月4日,某物业公司中标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的湖北建始县业州镇某小区商品房的物业服务工作。

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成立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止,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95元。《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报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进驻某小区,提供垃圾收集、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电梯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服务。该小区至今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工作仍由某物业公司负责。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不久,黄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1套,并于2020年7月接收房屋。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黄某并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付清了2021年之前的物业费。

2022年1月开始,黄某以某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义务,比如未在车库安装监控设备、未启用门禁系统等理由,不再支付物业费。2025年4月23日,某物业公司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建始县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从购买房屋至今,一直接受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且某小区至今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委会,某物业公司、某小区业主仍然要执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某物业公司为黄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黄某等业主应该如约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业主不应当少交或不交物业费,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根据黄某的房屋面积,判决其支付所欠某物业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973.69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指出,物业服务不仅涉及个别业主的利益,更关乎小区全体业主利益。一方面,物业服务方一旦因为物业费收取不足工作经费无法保障而不能正常运转,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可能受损;另一方面,“难以做到人人满意”并不是物业服务人拒不提高服务质量的借口,业主是物业服务人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物业服务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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