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分局公布丽外管罚〔2025〕1号行政处罚,对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46.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显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五十六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天眼查资料显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丽水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6028.186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6028.1864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伟强。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117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9个。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