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查处多起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打击震慑不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示警,敦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一:汉寿某水产销售商以低等级商品冒充高等级商品变相提高价格案
2025年4月,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某水产销售商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外省购进低等级甲鱼,与本地收购的“汉寿甲鱼”混在一起后冒充“汉寿甲鱼”进行销售。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以低等级甲鱼冒充高等级甲鱼,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批发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腊肉案
2025年1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乡县某食品批发店销售的腊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过氧化值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户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案
2024年12月,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户销售的猪肉上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也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湖南畜禽屠宰检疫溯源信息。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案
2025年1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群众举报桃源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孜然牙签牛肉”产品净含量不符合标注量的情况,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孜然牙签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检的产品净含量低于包装标注的净含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红椒案
2025年3月,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某超市销售的大红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红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未在采购时向供应商索取该批大红椒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案
2025年3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澧县某商户销售的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其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未在采购该批次山药时向供应商索取供应商资质和该批山药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