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叶晓丹 黄婉银 李玉雯 丁舟洋 每经编辑|杨夏
随着“宗家三兄妹”围绕信托权的相关诉讼曝光,与之相关的诸多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7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处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
所谓“信托之争”出现反转了吗?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致高家族办公室专委会主任、致高财富传承中心主任陈丽娅律师向记者分析称,可能存在间接设立、第三方设立等路径;关键要看谁是信托契约上的委托人;信托结构是否通过公司穿透隐藏身份;汇丰是否为受托人或仅为账户托管人。
从记者此前获取的“宗氏三兄妹”诉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公司)的法律文书来看(详见《》),宗馥莉曾从建昊公司设立在汇丰银行的账户中转走108.5万美元,且宗馥莉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审理结束前,冻结建昊公司在汇丰银行的账户。
结合记者查询到的有效信息,建昊公司或为“信托纠纷”的重要关联主体。那么宗馥莉从其中转出108.5万美元,是否意味着信托被击穿?多名律师表示,这种说法并不成立,但该信托结构合法性、隔离性确实值得关注。
香港高等法院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孔泽思 摄
宗馥莉任“第二被告”建昊公司董事
7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查询获悉了一份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自称为宗庆后子女)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为被告的诉状。
该文书显示,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向两名被告发出了临时禁止令,并要求两名被告说明已从汇丰账户中转出的约108.5万美元的去向。从该文书中,并不能看到“宗氏三子女”提出“分割信托权”的表述。
但据媒体报道,原告的律师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诉外,宗继昌等三人还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获得每份价值7亿美元共计21亿美元的信托权,他们声称这是他们已故父亲宗庆后承诺为他们设立,且该信托在香港汇丰银行。
7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处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
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合伙人滕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背后有几种可能性,一是该信托计划确实在汇丰银行设立,但委托人并非宗庆后;另一种可能性是汇丰银行对信托是否设立并不知情,其并非信托的受托人。
陈丽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家族信托不能“以企业的形式设立”,但企业可以作为信托的参与主体,尤其在境外普通法系中,企业在家族信托架构中扮演关键角色。
而从香港高等法院文书上可知的明确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对该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状况知悉是有法律依据的,建昊公司根据董事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滕云说。
“香港这份临时禁止令的作出实际上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杭州中院的诉讼,该禁令将持续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为第三方)的诉讼获得最终裁决为止。”滕云认为。他推测,关于信托是否设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当处理信托财产的审理重心,并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资金转出是否“击穿信托”?律师:不能据此轻率断言
也有分析认为,宗庆后为“宗氏三兄妹”留下的家族信托架构,其实还没有完成搭建,所以18亿美元资金还在委托人开设的银行账户里,没有转入信托账户当中。其次,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大概率不是宗庆后本人,而是一个离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宗馥莉从建昊公司账户中转出108.5万美元的行为,会击穿信托基金吗?
“不能据此轻率断言信托‘被击穿’,但该行为确实引发公众对信托结构合法性、信托财产隔离性的质疑。”陈丽娅说,若资金来自信托账户,需明确其身份及权限:若宗馥莉仅为信托受益人,理论上无权直接操作信托账户;若宗馥莉为信托保护人(Protector),虽有监督权,但通常无资产支配权。“若资金来源与信托资产无关,则不构成‘击穿信托’。”
“我认为击穿信托的说法不成立。”滕云认为,“从目前的信息来看,108.5万美元是从建昊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拿走的。但信托是信托、公司是公司,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结构,目前还没有办法证实,只是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一种可能性是信托作为股东持有了公司。”
滕云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目前关于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较少,还不足以完整判断其法律实质。该信托是否成立暂无法确定、该信托是否系宗家家族信托尚无法确定。假使该信托已成立,建昊公司与该信托之间的关系也无法确定”。
香港邓智荣律师行创始人邓智荣博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为确保离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确定性:一是设立信托的意图的确定性,即设立人明确表示设立信托的意图;二是信托资产标的的确定性,即信托财产有明确界定;三是受益人的确定性,即受益人可识别。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邓智荣还提到,为防范离岸信托无效的风险,在设计离岸信托时,需避免被认定存在以下情况:首先,避免信托设立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例如通过任命独立受托人,让受托人正式保留权力,并正确设置信托保护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诈性转让,在设立信托前确认信托设立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获得债权人豁免以及偿付能力证书。第三,避免信托财产属于非法资产,例如对信托财产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在运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信息披露过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约及信托的法定披露规则,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重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