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说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一定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者之间的差距,有待科学、审慎认定
只因拿走公司两瓶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就该被开除吗?
据报道,2024年6月,广西玉林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放置在单位食堂的洗手液多次丢失,经查发现,收费员小林两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公司约谈小林后,小林承认了私拿行为并归还剩余洗手液,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后于同年12月18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小林先后提起仲裁及诉讼,均被驳回。
两瓶洗手液,不到10块钱,与一份工作相比,这个代价确实沉重,令人叹息。小林后来一直为此奔走,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又到法院起诉,希望保住这份工作或获得一定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其私拿公司财物,“既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又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说白了就是不冤。
不少网友跟帖表示支持公司做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以后会变成大偷大摸”“开除是在教育全体人员怎样为人处世”等等。
那么,偷拿两瓶洗手液的收费员,果真到了必须开除的地步吗?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小林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公司财物哪怕价值再小,也不能私拿私吞,这是一个原则和底线的问题,没什么可讨论的。小林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付出一定代价,也属于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做错了事情,就该坦坦荡荡认错。“拒绝签字是怕加快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天真想法,体现了不敢、不愿直面现实的侥幸心理,同样要不得。
纵然如此,是不是就一定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这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不能直接将员工一巴掌拍死,直接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林顺手牵羊拿走洗手液去洗车,数额不大,拿了两次,造成的影响也不能说“严重”。这样的行为属于“占小便宜”范畴,恐与法律规定有一定距离。
对此,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警告、罚款、通报等等,并无不妥,同样也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然而,公司却直接处以最严厉的开除处分,难免会遭到“小题大做”“小过重罚”的讥议。
何况,公司所说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一定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者之间的差距,有待科学、审慎认定。
现实生活中,诸如私拿单位卫生纸、打印纸等情形,并不鲜见。这些行为也确实都违反了单位制度,但一般也是内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当罕见。这也绝非宽纵,而是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宽严相济才不容易宽严皆误,不必所有轻微过失都动辄以开除来解决。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龙之朱
编辑 尹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