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64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4.5%,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农村地区出行难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马九杰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城乡一体的公路网络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农村公路对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支撑和赋能作用奠定了法治基础。
马九杰表示,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均等化的重要抓手,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对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提出,要提升农村路网质量、推动路网提档升级,有助于实现城乡公路质量均等化;要优化路网结构和布局,加强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的公路建设,提高路网的广覆盖性、通达性,有助于改善偏远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调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条件、农村生活条件改善,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
村道是农村公路网的神经末梢,对解决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至关重要,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马九杰表示,《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同时对村道建设、管护作出专门规定,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道规定的不足。“《条例》的颁布出台,为加强村道建设管护、补齐农村交通设施短板、打通公路路网堵点卡点,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条例》明确了发展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条例》还要求农村公路发展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这些体制机制性规定有利于强化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
马九杰表示,《条例》体现了建立农村公路多元化治理体系的理念。不仅强调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行为、路域环境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民爱路护路意识。“这些规定在增强刚性约束的同时发挥了法律制度的引导、教育功能,调动农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助于提升农村公路的治理效能,节约治理成本。”
人民网记者 乔雪峰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