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刘女士到上海某便利店购物,因退货纠纷与收银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刘女士倒地并呕吐,监控显示营业员冷眼旁观,并未拨打120,刘女士送医后次日不治身亡。刘女士家属将营业员、便利店和便利店加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18万元。记者从刘女士家属处获悉,近日法院判决,顾客在便利店因病倒地不起,收银员却在旁并未予以积极的救助,某便利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院指出,刘女士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具有极大的关联性。法院认定赔偿费用共计1919637.84元,上海某便利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15%责任,赔偿287945.68元。此外,刘女士家属的律师费亦由上海某便利店予以赔偿。
女子因退货纠纷病发
营业员未施救
2023年11月17日18时36分许,刘女士到上海某便利店购买啤酒,付款后尚未离店时,刘女士向收银台员工兰女士(化姓)表示需要退货,兰女士表示退货需要提供购买小票,刘女士随身未找到购买小票,又至收银台旁堆满收银小票的垃圾桶内寻找未果,随即与兰女士因退货问题产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刘女士阻挠其他客户收银,要求兰女士为其退款,并表示购物后尚未离开店铺,为何无法退货退款?
便利店无声监控显示,在争执过程中,刘女士手抓头部表情痛苦,拨打亲友电话后倒地不起。监控显示,刘女士倒地后,兰女士未采取任何措施,后来在周边顾客围观下,为刘女士寻找当时购物的收银小票。之后刘女士的亲友到场,为其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刘女士开始呕吐,兰女士向刘女士的亲友传递两块抹布,用以擦拭呕吐物,兰女士自监控视频开始至监控视频结束除传递抹布外未离开收银台,双方并未有任何肢体接触。刘女士送医后,于次日死亡。
刘女士的女儿王女士对记者表示,母亲倒地呕吐不止,营业员兰女士未予理会,致使母亲错失最佳的救援时间。王女士表示,事发后,涉事营业员和店铺均未垫付相关医疗丧葬费用,也未有过道歉的意思。王女士将营业员、便利店及便利店加盟商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护理费等共计218万余元。法院审理时,三被告确认未垫付过相关费用。
被告:顾客自身疾病倒地 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时,上海某便利店、兰女士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便利店加盟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王女士母亲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造成。兰女士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兰女士作为店员依规处理争议属于正当行为,在退货期间,兰女士与刘女士之间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或辱骂等过激言行,兰女士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上海某便利店和兰女士已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根据视频可还原事发现场的情况,原告亲属在倒地前已提前拨打家属电话求救,家属在事发两分钟内就赶到店里施救并及时拨打120,且兰女士在家属救助过程中提供相应协助,兰女士未重复拨打急救电话不存在过失,兰女士并非医护人员,未采取移动措施,亦是担心不当措施加重原告家属的身体损害情况。
兰女士正常的退货争议处理过程中,无法预见原告亲属自身突发脑干出血的情形,兰女士也无义务预见到原告亲属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一个死亡结果,损害结果已然超出了兰女士的合理预见范围。故认为退货争议行为与原告亲属死亡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联性。
法院判决:便利店负15%责任
赔偿28万余元及律师费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上海某便利店所经营的场所内因病倒地不起,而作为员工的兰女士却在旁并未予以积极的救助,刘女士在昏倒前向亲友打电话求助,并非兰女士在其失去意识后不拨打110或120求助的理由,超市、便利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顾客有危险后及时给予最基本的帮助并拨打110或120求助,被告上海某便利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院指出,刘女士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在评定相关责任时,法院亦会一并予以考量。兰女士作为员工,其民事责任应由上海某食品店负担,上海某便利店可依据与被告兰女士的民事法律关系另行向其主张权利,便利店加盟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经营主体,与本案无涉。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便利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15%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法院最终认定赔偿费用共计1919637.84元,应由被告上海某便利店按责(15%)赔偿287945.68元。此外,王女士的律师费50000元亦由上海某便利店予以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便利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共计337945.68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9.19元,由被告上海某便利店负担。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