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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0岁内部退养,60岁退休时“失联”竟因被判无期 单位起诉索还24.5万,一审判了

   日期:2025-08-24 22:30:30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40岁办理内部退养后,武汉市某研究所的工勤人员赵某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办手续时,单位却联系不上他。原来,他已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研究所获悉并报上级给予赵某开除处分后,研究所起诉赵某,索还多发的工资及代缴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共计24.5万余元。

8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上月中旬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退还研究所13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40岁内部退养后犯罪被判无期

单位起诉要求其返还24.5万元

今年2月,武汉市某研究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返还研究所向其多发放的工资及补贴、代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共计24.5万余元。

研究所称,赵某系单位原工勤人员,2002年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研究所在2009年11月与退休、退养人员例行联系和慰问时联系不上赵某。经联系赵某家属,同意暂时停发被告工资,以督促赵某联系单位,但无果。2022年6月,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提前多次通知赵某家属联系赵某,同时登报寻找赵某,仍未能联系到他。因此,研究所无法为赵某办理退休手续,但按规定为其办理了下编手续。2023年10月,多番查找未果后,研究所在武汉市纪委追逃办支持下,找到重要线索,后在同年12月获悉赵某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已于2009年被判处刑罚。随后,研究所同意给予赵某开除处分,报上级决定后,主管机关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处分。

赵某生于1962年6月。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赵某通过干部聘用进入研究所工作。2002年8月30日,赵某申请办理退养,研究所为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2022年6月,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无法联系上他,在媒体刊登公告寻找。随后,研究所按规定为赵某办理了下编手续。

2009年3月,赵某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云南省普洱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后,云南省高院在同年10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月4日,武汉市某研究所党委会一致同意给予赵某开除处分,不享受任何退休待遇,并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决定。2024年1月10日,研究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处分,终止人事关系,不享受任何退休待遇。该处分决定于同月25日通过监狱转交送达给赵某。

法院还查明,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11月,研究所向赵某发放工资及补贴10394.5元。200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研究所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8141.84元,个人缴纳部分为2922.8元,合计11064.64元;缴纳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106543.14元,个人缴纳部分(已从工资中扣除)为13419.78元,合计119962.92元。200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研究所为赵某缴纳住房公积金102892.34元。2009年3月21日至2011年期间,以及2012至2013年,研究所向赵某支付住房补贴共计6032.13元。

今年2月17日,研究所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男子退还研究所13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赵某在刑事拘留期间,研究所按其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从判决生效之日取消原工资待遇。因此,因研究所对于赵某被刑事判决的事由并不知晓,导致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11月期间多发放的工资补贴5564.62元,以及200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向赵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款102892.34元、2009年3月21日至2013年向赵某支付住房补贴6032.13元,赵某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规定,被收监执行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可从次月起恢复缴费;被收监执行期间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本金予以退还,单位缴费不予退还。因此,对200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研究所为赵某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2922.8元及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13419.78元,赵某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7月11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向武汉市某研究所退还工资补贴5564.62元、住房补贴6032.13元,退还代缴的住房公积金102892.34元、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922.8元、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13419.78元;驳回武汉市某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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