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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 法院判了:法院撑腰,违规制度不得作数

   日期:2025-08-27 10:30:51     来源:金羊网    浏览:0    评论:0    

“迟到1小时算旷工半天,3小时算旷工一天”,这样的公司规定合法吗?近日,一起由考勤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二审判决明确:该类规定缺乏合理性,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31万余元。

员工多次迟到早退,公司依规解雇

吴静于2015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全月累计旷工6天可解除合同。2020年9月,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公司据此认定其当月旷工达6天,并于10月解除劳动合同。吴静不服,先后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不合理,解除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指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公司制度将迟到早退直接认定为旷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该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实质上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故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鉴于岗位已撤销,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1万余元。

案例警示:企业规章制度须合理合法

本案裁判结果对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用人单位在制定考勤、奖惩等制度时,需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行使解除权前应审慎核查事实,避免因制度瑕疵或执行不当构成违法解除。

该案再次表明,企业用人管理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规章制度不可“任性”。劳动者也应遵守合理制度,遇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只有双向合规,才能构建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自劳动法库、申工社、极目新闻、澎湃新闻、红网评论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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