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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女子提离婚遭丈夫杀害:检方对一审不予抗诉

   日期:2025-08-30 16:30:38     来源:极目新闻    浏览:0    评论:0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刘黎明

8月27日,广东佛山女子陈某某因提出离婚被丈夫杨某东残忍杀害一案,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正式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予抗诉。这一决定意味着陈某某家属提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诉求未能获得司法支持,杨某东的刑罚目前维持原判。

检方详解不抗诉三大理由:

根据《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从犯罪事实、鉴定意见、量刑情节三方面论证了8月22日作出不抗诉决定的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遂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撞击、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二 、鉴定意⻅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 、⼀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

被告人杨某东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评价:“首先光从这份不抗诉理由说明书的表述来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就案件本身而言,抑郁症是否适用于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的概念,以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家属要就这个问题继续提出申诉,专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2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截至发稿时,陈某某家属和律师已通过相关渠道提交刑事申诉材料。

事件回顾:校园爱情到婚姻悲剧

陈某某与杨某东均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然而,婚后杨某东的控制欲逐渐显露,陈某某的妹妹透露,姐姐曾因与朋友聚餐未告知丈夫,被杨某东当众辱骂并强行带离餐厅。

2024年初,长期遭受精神折磨的陈某某提出离婚,并搬离共同住所。杨某东不仅拒绝离婚,还以“杀你全家”“自杀”等言语威胁妻子。案发前,杨某东的异常行为愈发明显。

司法争议:精神病鉴定成焦点

一审中,辩方以杨某东患有抑郁症为由主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委托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明确指出:杨某东虽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补充证据显示,杨某东在案发前曾网购刀具、研究杀人手法,且作案后试图逃离现场,证明其具备主观恶性。

2025年7月30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某某的家属对死缓判决表示强烈不满,要求重新鉴定杨某东的精神状态,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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